浙府复〔2004〕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关于不服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如何确定受理机关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体制的初始阶段,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原省政府法制局曾对不服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明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的要求,这是当时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所作的工作措施,为理顺当时的复议工作关系起到了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10月1日实施后,我省未对这项工作及时作出调整。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监督的要求,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涉及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复议申请受理问题的意见,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问题予以重新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当事人选择的原则,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通知前下发的涉及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复议受理问题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停止执行。今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通知规定,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选择权,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法制 行政复议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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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04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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