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住建局文件
衢市民〔2014〕71号
关于衢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住建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衢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衢市民〔2012〕4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特大疾病的住房困难的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适用本规定。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助〔2012〕163号)等文件规定,纳入本文规定的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重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各类癌症(恶性)、严重心脑血管疾病、I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及因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治疗等。
二、提交材料
申请家庭在提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时,必须提供所患重特大疾病的医院诊断书、医疗发票、社保报销凭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三、核减办法
申请前12个月内所发生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家庭收入核对时,按扣除各类医疗保险补偿(含商业保险和单位补助)及医疗救助后有效自费部分的60%予以核减。核减后发生负收入时,该家庭视为零收入。
收入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相关要求
申请家庭成员应以签署诚信承诺书的方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对其进行家庭收入核定的授权书。如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衢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民政局 衢州市住建局
201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