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6.26 来源:超级管理员
ZJSP42-2014-0039
浙价资〔2014〕136号
关于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及脱硫电价考核有关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环保局,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3〕265号)要求,规范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热电机组”)脱硫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确保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3年9月25日起,安装脱硫设施的热电机组执行每千瓦时1.5分钱(含税,下同)的脱硫电价;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扣减每千瓦时1.5分钱的脱硫电价。
二、热电机组应按规定配备脱硫设施,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浓度限值。其中,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不超过50 mg/Nm3。国家和省对热电机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热电机组配备的脱硫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要求,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脱硫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允许排放总量内。
三、2013年底前安装脱硫设施的热电机组,相关企业持有权限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于2014年7月底前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审核。市级环保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名单及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的起始日期,于2014年8月15日前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同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意见,于2014年8月底前明确相关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水平,对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热电机组,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1.5分钱,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2014年及以后投运脱硫设施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热电机组,相关企业可在机组脱硫设施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向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审核。市级环保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机组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符合性的审核,将审核结果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并报省环保厅备案。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明确相关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水平。
五、电网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环保电价,以热电机组实际上网电量按月支付脱硫电价款。
六、自2014年5月1日起,对热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进行考核。具有下列情形的热电机组,从上网电价中没收相应脱硫电价款并处罚款。
(一)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脱硫电价的,没收超限值时段的脱硫电价款。超过限值1倍及以上的,并处超限值时段脱硫电价款5倍以下罚款。
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脱硫设施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二)因发电机组启机导致脱硫设施退出并致污染物浓度超过限值,CEMS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和传输数据,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导致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等情况,应没收该时段脱硫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
(三)热电企业通过改装CEMS或DCS软、硬件设备,修改CEMS或DCS主要参数,篡改CEMS或DCS历史监测数据或故意损坏丢失数据库等手段,以及其他原因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经环保部门核实,由价格主管部门没收相应时段脱硫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无法判断热电企业人为致使监测数据失真起始时间的,自检查发现之日起前一季度时间起计算电量。
七、市级环保部门应按季审核辖区内热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告,并于下季度初20个工作日内函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据环保部门的审核结果,以及电网企业提供的热电机组电量核定热电机组脱硫电价款的没收并处相应罚款,结果送同级环保部门。
八、对热电机组没收的脱硫电价款及罚款上缴同级财政,专项用于各地污染减排工作。
九、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热电机组脱硫电价考核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具体办法,报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备案。各地应加强热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及脱硫电价执行情况的检查,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定期督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