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6.26 来源:超级管理员
ZJSP42-2014-0038
浙价资〔2014〕135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
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环保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省电力公司:
为减少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质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发电机组执行环保电价应达到以下烟气排放浓度限值规定。
(一)二氧化硫: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0 mg/Nm3;2012年及以后建成投运的,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且2014年1月7日及以后新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50mg/Nm3。
(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超过100mg/Nm3。
(三)烟尘:位于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浓度不超过20mg/Nm3;其他区域不超过30mg/Nm3。
国家和省对燃煤发电机组烟气排放浓度限值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燃煤发电机组应安装符合要求的烟气在线监测系统(CEMS)、脱硫脱硝除尘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及刷卡排污系统,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实际年度排放总量必须控制在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允许排放总量内。
三、以上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4月底前环保电价及考核,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商〔2008〕2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