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06.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函》(浙府法发〔2014〕10号)转发你们,请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新标准要求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并做好原相关执法文书的调整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