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教研室《小学低年级语文和数学教学要求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3.03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小学低年级(一至二年级)儿童处于由直观形象思维为主向抽象思维发展的关键时期,是从游戏为主的学习转向规范课堂学习的过渡阶段。小学低年级教学应积极主动做好幼儿教育和小学教育的衔接,把创设快乐的学习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作为最重要的教学目标。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浙教基〔2010〕127号)要求,遵循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小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减轻小学低年级学生的课业负担,省教研室组织专家制定了《小学低年级语文和数学教学要求的调整意见》(见附件),现予转发并就规范小学低年级教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课程设置。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按规定开齐、开足、开好课程。学校不得擅自开设规定之外的课程。
  二、严格教学规范。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坚持“零起点”教学。各门课程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教科书的规定目标进行教学,不得增加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要求,加快教学进度。
  三、严格作业布置。要从激发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习惯养成出发,科学合理地设计和布置作业,提高作业的有效性和趣味性,不搞机械性的重复训练。要保证多数学生能在课内完成书面作业,其余少数学生能在校内完成。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四、重视习惯培养。小学低年级应重视帮助和促进学生养成上课专心听讲、独立思考、大胆发言、按时完成作业的学习习惯;养成正确的执笔方法和读写姿势;养成文明礼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五、改革评价方式。小学低年级学生学期成绩评价可根据平时作业情况、课堂表现及学习习惯等进行综合评定。成绩评价结果采用等级制加评语的形式,其中知识和技能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四级评价,行为习惯评定采用评语形式。严禁在小学低年级举办任何形式的校外和校内统一考试,严禁按成绩给学生排名。
  以上要求自2014年春季学期开始执行。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小学低年级教学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教处备案。
  附件:2014022712032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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