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属分局、市直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全省乡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司〔2010〕137号)、衢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衢委办〔2012〕64号),建立法律服务新农村建设长效机制,结合我市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规范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各县(市、区)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乡村法律顾问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名称统一为《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在明年4月底之前,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县(市、区)统一的《聘请村(社区)法律顾问合同》。对人口较多、村务繁杂、法律服务需求较大、需更优质的法律服务的行政村,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的基础上,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另行增加顾问费,双方权利、义务另行协商约定。各县(市、区)局在尊重村(社区)选择权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实际采用分片包干的方式指定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对法律服务人员较少的县(市、区),可聘请市直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担任法律顾问。
二、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对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群众。乡村法律顾问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为村(居)务实施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村委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依法维权,指导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参与土地山林流转发包、草拟或审查各类合同,协助催收承包款租赁款,参与司法所或村组织的民事纠纷调解等活动。法律顾问承办本村集体或村民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代理业务时,可另行收费,但应按不高于收费标准的70%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局应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内容应包括总则、工作目标及主要内容、工作原则、工作制度等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规范村法律顾问日常工作行为,完善工作台帐。《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应包括考核工作组织、考核内容和方法、考核等次确定、奖惩措施等内容。确实做到以制度管人管理,以考核引导、促进工作开展。
各律师事务所参照本意见和县(市、区)局要求积极开展联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工作考核。各县(市、区)局要成立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组,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每半年一检查,年度一考核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对村法律顾问工作的检查考评工作,督促和鼓励广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断提高村法律顾问工作水平。
一是认真做好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工作。要在指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对应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村法律顾问合同》,建立工作台账的基础上,在年底前完成对所属法律服务机构及农村法律顾问工作业绩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于年底前汇总上报市局律管处备案。市局将对各县(市、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进行专项考核,重点考核合同签定、工作台帐、补贴发放和争取当地党委政府落实配套资金情况。
二是做好农村法律顾问补贴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局要主动向党委政府进行一次专题汇报,积极争取落实乡村法律顾问配套资金。原则上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经费要足额发到法律顾问手中,县局不得截留。对已聘任法律顾问且通过考核的,要根据考核等次、按照考核办法规定,在每年12月底前按标准足额发放农村法律顾问补贴。
补贴发放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借法律服务工作者之名给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放补贴,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补贴发放采取县(市、区)司法局造表发放的形式,由农村法律顾问直接签名领取。
五、宣扬典型,总结提高。要积极收集村法律顾问服务热情周到、作用发挥明显的典型事例,利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扩大村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影响。村法律顾问要认真记录日常工作的情况,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水平。
加强乡村法律顾问工作是构建城乡基本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局要提高认识,尽心尽责。全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大局意识,发扬奉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为我市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衢州市司法局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