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10.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一、 关于公司股东登记的问题
1、为避免股东变相设立独资公司,省局2001年在《当前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浙工商企[2001]27号)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规避法律,变相设立独资公司。最大股东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得高于90%”,随着2005年《公司法》的修改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该条规定已不再适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与深化改革的要求,应予以废除,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最大出资股东的出资比例不再予以限制。
2、经相关市工商局反映并确认,登记准入系统在一般有限公司变更为一人公司过程中,会发生未能排查出拟变更为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已设立过一人公司的情况,从而导致已设立过一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在准入系统中通过企业类型变更而成立多家一人公司的情况。省局信息办查实后,通过软件的升级现已修复该漏洞,但不排除修复前各地有可能已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登记多家一人公司的情况,因此,各地市工商局应对本辖区内登记的一人公司进行一次排查,通过查找、比对等方式,发现有上述情况的,应敦促相关股东及企业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确保一人公司登记的准确性和严肃性。
二、 关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类型的问题
为鼓励和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省局于2010年出台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三年多的培育,我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同时也有了新的需求,特别是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除了采取公司制以外,部分企业也希望能登记为合伙企业。经过研究,现允许增加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类型,原《办法》第四条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只能采取公司形式的限制,扩大为既可以采取公司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以满足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需求。
三、 关于网商“个转企”时相关网络信用、荣誉承继的问题
阿里巴巴对网商“个转企”前所获“诚信通”会员的信用、荣誉在转企后予以继续认可,各种荣誉可以延续,条件和程序为:转型前个体户与转型后企业之间,其经营范围、经营主体基本不变,由工商部门出具“个转企”证明,阿里巴巴集团及其所属网站根据工商部门的“个转企”证明,对“诚信通”会员的相关荣誉认证办理变更手续,予以延续。上述经营范围基本不变,是指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仍以原个体户的经营范围为主。经营主体基本不变,是指原个体经营者仍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四、 关于提供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登记的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因此,上述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时,无需提交分支机构支付业务的许可文件。
五、 关于劳务派遣前置审批的问题
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其第五十七条的修改中第二款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因此,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是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已经明确。
六、 关于征信机构征信业务前置审批的问题
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于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七条与第十条对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和经营企业征信业务是否需要前置审批,作出了不同规定。其第七条规定,个人征信业务是征信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其在获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才可以办理工商登记;其第十条规定,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只需在工商登记后到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即可。并且第六条还特别规定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各地办理此类登记时要加以注意和准确把握。
七、 关于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问题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以语言、绘画、音乐、舞蹈、体育等教育培训为主要经营业务,依法应当由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名称中的行业不得含有“学校”、“学堂”、“课堂”、“教育”等字样的表述,但可以使用“培训”或“××培训”作为行业用语,如“浙江××培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可以据其经营内容核定“开展××培训(与学历教育有关的培训活动除外)”项目。
八、 关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登记的问题
根据外资进入融资租赁领域的有关政策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租赁、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等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需要取得前置审批。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与融资性担保业务存在交叉关系,因此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如需经营担保业务的,需要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
此外,外商投资融资性租赁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由于《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未对分支机构设立提出审批的要求,因此可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无须取得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其经营范围核定为“以总公司名义从事***业务”。
九、 关于对“浙商回归”编制统计表上报的问题
“浙商回归”是我省近年来的重点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并成立“回归引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配合该重点工作的推进,统计“浙商回归”的相关数据,各市局应按统一表格要求从本月开始编制月度统计表(excel形式),并于次月7日前上报省局,表格形式详见附件“样表一”(excel表附后)。
十、 关于建立商事登记改革情况季报制度的问题
在省局的指导下,今年已有舟山、义乌、嘉善三地分别开始试行具有浙江特色的商事登记改革(以下简称商改)。为了掌握三地深化商改的工作情况,及时提炼和总结相关的经验和做法,适时向全省推广,省局决定在商改试行期内,建立商改情况季报制度。由三地登记机关在每季度的首月(即一月、四月、七月、十月)7号前向省局企业处报送上一季度商改的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上季度“本季度商改情况概述”(需文字表述,含登记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建议等)和商改统计表(excel形式),表格形式详见附件“样表二”(excel表附后)。其他地区按照企业登记实务指导意见(五)的要求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季报,并在上报项目中增加通过“工商验资通”设立的免交验资报告的“个转公司”数目统计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