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3〕13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整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衢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整改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乌溪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决定》(衢人大常〔2013〕9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衢人大常办〔2013〕31号)和《关于乌溪江水环境治理工作的视察意见》(衢人大常办〔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保障饮用水安全为目的,依据“政府主导、分级负责,控源为先、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水源保护基础建设,加大推进污染整治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水源地风险隐患,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体制,确保全市居民用上放心水,喝上干净水。
二、整改目标
到2015年,全市所有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环境风险隐患基本消除,防护设施进一步健全,应急防范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水源保护与管理更加规范,饮用水水质稳定达标,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整改重点
(一)强化水环境污染整治。
1.开展工业污染整治。进一步深化水源地工业污染整治,到2013年底前全面关停取缔乌溪江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8家玻璃拉丝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衢江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3年底前
2.开展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禁限养区管理规定,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控制在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5头以下(含5头),衢州市区(包括乌溪江库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养殖规模控制在有能繁母猪或存栏生猪2头以下(含2头)。全面开展水源保护区生猪养殖业污染整治,2013年底前完成乌溪江库区、碗窑水库、峡口水库水源保护区和白水坑水库集雨区范围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停搬迁,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和重点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包含备用水源)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的关停搬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3.开展违法水产养殖整治。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灯光诱捕网箱、网箱养殖、围库养殖等违法养殖活动。乌溪江库区要求在2013年底前完成关停取缔,其他水源保护区要求在2014年底前完成关停取缔。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4.规范水源地旅游活动。按照水源保护要求,合理布设旅游景点,对未批先建和批建不符的旅游景点设施进行规范整治,对违规建设的排污口要全面取缔,旅游景点污水和垃圾必须全部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一、二级保护区内旅游景点设施整治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关停取缔。乌溪江库区在2013年底前关停或取缔一级保护区内九龙湖度假村和花果山等违法旅游设施,2014年底前完成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旅游景点设施的整治。
牵头单位:市旅游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5.规范农家乐、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合理布设农家乐经营户和餐饮服务业,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农家乐和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二级保护区按照禁止农家乐和餐饮服务业设置排污口的要求,开展农家乐和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规范整治,对不符合要求的农家乐和餐饮服务业经营行为坚决予以关停。到2013年底前全面停止一级保护区内农家乐、餐饮服务业的经营活动,2014年底前二、三级保护区内全面规范农家乐和餐饮服务业经营活动,污水、垃圾全部得到收集处理。
牵头单位:市农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6.加快生态移民。开展移民搬迁调研,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依法启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搬迁工作,鼓励二、三级水源保护区居民通过生态移民、下山脱贫等方式,迁移出水源保护区,尽可能减少人为活动对水体的污染。2013年启动乌溪江库区牛头湾村的搬迁调研工作。
牵头单位:市农办、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7.严厉打击违法建设。各地要加大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和违法建筑物优先纳入“三改一拆”范围,到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的拆除。
牵头单位:市综合执法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8.全面取缔违法项目和排污口。2014年底前全面取缔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已建成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全面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责任单位: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规范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水源保护界标、警示标志、宣传牌设置规范要求,到2014年底全面完成已划定水源保护区的水源地标志设施建设。进一步推进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原则上要求一级保护区水域和陆域进行围栏隔离。乌溪江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周边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隔离设施设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2.加强水源地监测。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监测规范进行水源地监测,完善监测网络体系建设,逐步提升监测能力,拓展监测范围,健全水源监测预警体系,提升应急响应能力。到2014年底前,市区具备藻类监测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3.加强农村水源保护。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建设,2013年全市新解决14.73万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加快推进集镇饮用水源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加大小型水源建设,保障山区农民饮水安全。加强农村水源地管理,完成水源保护区范围划定,2014年底前完成合格规范水源创建,定期开展水源地监测,开展污染整治,制定相应保护措施,落实人员责任,确保农村水源安全。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4.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各地要抓紧谋划并推进备用水源地建设,2015年开工建设县级以上城市备用水源地。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5.实施生态修复工程。严格水源地开发建设活动,通过封山育林、生态公益林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清洁河道等工程,进一步修复水源保护区及上游水源涵养区生态环境。通过投放食藻性鱼类,进一步改善水体生态环境。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三)规范水源地管理。
1.推进合格规范水源地创建。明确水源保护区范围,到2014年底,全市饮用水源地要完成保护区划分和重新确认工作;加快推进合格规范水源地创建,2015年底前所有已划分水源保护区的饮用水源地全部创建成为合格规范饮用水源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底前
2.严格项目准入。要根据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严格项目准入,确保不让污染项目进入水源保护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3.加强运输船舶管理。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区运输船只管理,2014年底前全面淘汰挂浆机型船舶;健全完善船舶污染监管体系,集中回收船舶废油、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生活(洗舱)污水并在区外规范处置,严禁排入保护区;逐步采用清洁环保的电动船替代以汽柴油为动力的各类船舶。加强黄坛口大坝码头和船舶环境卫生管理,关停乌溪江电厂油料贮存点,弱化大坝码头旅游客运功能,减少对水体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乌溪江电厂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4.加强陆路交通管理。加强交通运输管理,设置危化品车辆禁行标志,严禁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入水源保护区;加快公路防护栏建设,必要路段设置应急池,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4年底前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1.健全工作运行机制。抓紧水源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研究出台水源保护长效管理办法,加快推进饮用水源保护机构建设,进一步明确区块和部门工作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同推进水源保护的工作机制,实现水源监督管理常态化。尽快调整乌溪江库区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充实办公室力量,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正式编制2名),专门负责水源保护日常工作;细化市级部门和柯城区、衢江区对乌溪江库区保护工作的职能,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建立乌溪江库区水源保护工作巡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水源地联合巡查,推动水源地监管工作常态化。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委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2.健全水源保障机制。完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建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完善乌溪江饮用水水源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保护工作作出贡献的水源地群众给予应有的补偿。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3.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建立水源保护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对水源保护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水源地乡镇(街道)要强化生态保护的指标考核,以引导和提高水源地乡镇(街道)保护饮用水源的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委督考办、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4.推动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加强与乌溪江库区上游地区的协调沟通,通过各种有效渠道推动乌溪江水源保护省级协调机制的建立,进一步明确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的工作责任、考核办法和补偿机制。
牵头部门:市水利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衢江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完成时间:年度目标
四、工作要求
要继续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污染整治,加大监测预警,强化督查考核,提升管理水平,确保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一)提高思想认识。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的基本条件。当前,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各类隐患依然存在,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然任重道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保障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水源保护法律法规、污染防治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转变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按照水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市生态办统筹协调推进水源保护整改工作;各部门依据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根据整改要求,细化工作措施,强化执法监管,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抓好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将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三)注重协调联动。各地各部门要注重协调配合,通过联席会议、联合督查、联合整治等形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挂牌督办,共同解决存在问题,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配合、上下联动、协同长效的联动机制,把饮用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强化督查考核。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责任重大,整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方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落实,及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市整改办将对工作进展进行全程督查和考核,对拖延推诿、执行不力,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综合考核、生态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