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9.18 来源:衢州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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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社发[2012]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我省档案事业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档案高级专业人才,提高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探索建立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加快开发和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德才兼备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促进我省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决定在我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试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结合”)。现就推进考评结合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全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试点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档案局共同组织实施。省档案局负责考前培训工作,拟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方案,组建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合格标准方案的审定及评审的资格审查,抽取高评委评审专家、公布考试与评审结果、证书发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
二、考试与评审
凡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的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评价业务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按评价条件申报评审,考试成绩为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研究馆员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业务面试,面试成绩为资格评审的重要依据。
(一)副研究馆员资格业务考试
1.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已取得档案馆员资格,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2.考试范围为《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业务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考试试题为主观论述题,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用开卷笔答方式进行。重点考核申报人员对档案发展理念和思路、国内外档案发展动态的掌握水平,以及运用档案理论知识、政策法规、技术和管理工作经验,分析、解决档案管理技术和档案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3.考试每年举办一次,考点统一设在杭州市。
4.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核发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业务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省范围3年内有效。
5.考试报名等具体事项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研究馆员资格业务面试
符合档案研究馆员资格评价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省档案局收齐当年申报材料后,对所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对象统一组织业务面试。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三)评审
1.评审条件
依照《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的规定执行。
2.申报材料
依照我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知中规定的相应材料报送,其中成果业绩、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受理材料的截止时间。
3.申报、评审程序
(1)符合评价(包括破格)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真实性审查并公示后,逐级报送。
(2)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实行考评结合后,不再进行下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3)申报对象材料经省档案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并核准后,提交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4)省档案局统一组织对申报对象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成果和理论水平等进行评价和论文专家鉴定,评价和论文专家鉴定结果作为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重要依据。
(5)省档案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要求共同组建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评审会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度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
(6)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经省档案局以适当方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档案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公布评审结果,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鉴章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其他
(一)经考评取得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
(二)申报参加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人员,有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12号)和《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社发〔2011〕329号)有关规定处理。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是改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方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档案部门和考试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我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