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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档案局 文件
浙人社发[2011]32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档案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加强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档案人员的整体素质,健全和完善档案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使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在职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馆员和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为档案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研究馆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档案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建设服务。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研究馆员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档案研究馆员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2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满5年;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档案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人员(原则上提前时间不超过1年),其档案工作业绩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1.任现职期间,获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获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全省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
2.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7年;从事档案专业工作25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取得馆员资格满10年。
(二)研究馆员原则上不得破格申报。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具有非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需转评、兼评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实际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本评价条件,可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1.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并提供合格成绩单原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上人员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资格的,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3.符合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供相应的免试审核表等材料。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4个以上模块合格证书。
(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过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四)申报人员近3个年度单位考核中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破格人员须有1年优秀。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申报者应全面、系统地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
2.熟悉国内外档案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提出开拓性的见解和建议。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2.对其管理、指导和研究的各类档案所涉及的主要专业知识有深入和独到的见解。
第十一条 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要求
申报者应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档案业务研究能力,具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专业或本单位开展档案工作调查、整理、分析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解决档案业务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业务能力。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具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起草过档案行政规章和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起草市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5篇以上,对本单位、本地区档案工作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在大型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5年以上;或在大型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5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在全省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以上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市、厅级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30万字以上)的编研与出版,其中正式出版1部以上,内部出版2部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有丰富的档案工作经验,负责起草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规程等5项以上,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2.在各类档案馆主管某项工作3年以上;或在较大规模单位负责档案室工作,主管档案工作3年以上。
3.参加过大专以上档案专业教材的编写;或在大专院校主讲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或给大专以上学生做过一个月以上的档案实习指导老师;或在档案局(馆)长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等讲授过一门以上档案专业课。
4.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承担过档案研究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审定档案学著作、大型史料的出版或者编研工作。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要求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在档案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所管理的档案数量多、规模大,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改善本单位档案管理条件,在档案管理现代化中解决疑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在省内外得到广泛推广应用;或在本地区档案业务指导中取得突出成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称号。
3.获得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被授予全省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申报者所主持的档案部门获得省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收集、整理、鉴定档案数量较大,档案开发利用成绩和效益显著,能充分应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在档案保护和抢救、档案数字化、档案网站建设等工作中取得实际成效。
2.在组织、指导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中,创造先进的管理经验,并在省、市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或在指导本地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馆(室)通过省级以上考核认证与验收,取得明显实效。
3.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档案系统先进工作者;档案管理获得省级先进的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要求
申报者应具备理论联系实际、不断开拓创新的研究水平,能撰写具有应用价值的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或出版档案专业著作、译作。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档案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其中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不少于2篇,并公开出版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部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8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在10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在3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5篇以上(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其中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的不少于3篇。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的档案学术论文、被公开出版的档案学术论文集收录或在全国、国际性档案学术会议上交流的论文3篇以上(每篇论文1500字以上)。
2.公开出版的具有代表性的档案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独立撰写或翻译部分在5万字以上(其中合编档案专业教材8万字以上,档案编研著作20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要求
(一)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1.主持或承担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对本系统、本地区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得到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其经验得到推广。
2.个人为主完成的编研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局科技优秀成果2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的2项以上。
(二)副研究馆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1.承担或参与档案信息研究开发或者其他档案业务研究项目取得明显成效,对本地区、本单位档案工作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得到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充分认可和高度评价。
2.编研的成果获得省档案局优秀编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编或参加编辑的主要负责人。
3.作为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其课题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1项以上。
4.个人的档案学术成果获得省档案学会等奖励的1项以上;或获得市档案学会优秀成果2项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从2012年起,申报研究馆员资格的,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申报副研究馆员的,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档案业务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按本评价条件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的评审。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进行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所述的“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工作业绩”、“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担任相应副研究馆员职务或馆员职务后取得的,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是指获得档案专业相应副研究馆员资格或馆员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申报者资料(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档案专业工作年限、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理论知识、工作业绩、论文和著作及研究成果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省档案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由省档案局通过公开媒体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及取得时间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九条 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二)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文章,并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三)取得副研究馆员资格或馆员资格后从事档案工作的年限,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担任相应副研究馆员职务或馆员职务的年限。
(四)“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五)“市”指设有“区”的市。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档案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