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是从事档案工作人员专业水平的一种评价标准。根据我国《档案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档案专业人员按其履行专业岗位职责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以及一定的学历、资历条件,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浙江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档案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自2010年始一律实施“以考代评”制度,允许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同时执行“评聘分开”制度,即工资不与专业技术资格挂钩。
一、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设置
档案专业技术资格共分三个层次:
第一层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包含管理员、助理馆员两种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层是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称作馆员;
第三层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包含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两种专业技术资格。
二、档案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考条件
初级:高中及以上学历。
中级: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
3.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2年。
4.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4年。
5.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6年。
6.高中、中专学历,从事档案工作满10年,并担任助理馆员职务4年以上。
已取得非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现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1年,可报名参加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档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
1、专业档案馆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档案人员。
2、在档案馆从事图书、资料管理的人员,可以申请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3、原从事其他工作,后调做档案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以及病休一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档案专业人员,暂不评聘档案专业技术资格。
(二)副研究馆员
基本要件: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其他条件: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两篇以上;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40周岁以下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
4.45周岁以下者,需持有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三)研究馆员
基本要件: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
其他条件: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两篇以上;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40周岁以下须通过全国职称外语A级考试;
4.45周岁以下者,需持有全省统一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四)评审程序
省级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般于每年5月份开始受理申报,下半年进行评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省档案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有关事项,咨询电话:0571-87057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