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档案局失职追究制

发布时间: 2014.07.16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档案局失职追究制

一、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本局办事行为,促进各项制度的落实,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工作人员。

三、本制度所指失职追究制,是指本局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受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四、失职追究的范围。

1、不遵守首问责任制规定,不向服务对象告知经办处室、联系电话的;在接待来访或接受电话咨询时,未能耐心接待或者态度粗暴的;对服务对象没有一次性告知或故意不告知有关事项,导致服务对象多次往返办理的;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2、违反文明服务制,推诿扯皮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3、违反限时办结制,办事“拖、压、卡”,或没有特殊原因超过时限未办结的;

4、违反AB岗工作制,出现无人顶岗或交接不清造成工作失误的;

5、违反“工作人员五不准”,参与、从事中介机构有偿服务活动,在办事过程中接受吃请、有价证券和馈赠,刁难、推诿来局办事人员,弄虚作假或以职以权谋私的;

6、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而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7、因病、事假或因公出差、外出学习期间,未办理工作移交、交接影响服务对象办事的;

8、本局领导及处室负责人在日常工作中对所属工作人员效能低下、作风恶劣、违章失职的问题不闻不问,长期失察或管理松懈、纠正措施不严的;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其他失职类错误。   

五、失职追究的责任。

根据失职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别给予提醒、批评教育、效能告诫、本局内部通报批评、扣除当月考勤奖、扣除年终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六、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将写入年终考评,作为年终考核和单位用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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