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档案馆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衢州市档案馆 发布时间:2019.04.18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衢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负责档案、党史和地方志工作的市委直属事业单位,为正县级,挂市委党史研究室、市地方志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

(二)依法接收、征集、保管市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收集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资料,开展主动建档存史工作。

(三)开展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四)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党史、地方志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建设管理社会宣传教育基地,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六)开展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的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和资料,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七)提供全市档案、党史、地方志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推进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区域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合作交流和境外档案征集。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档案馆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本馆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议、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信息等工作。负责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机关党建和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等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组织拟订制度规范。承担财务、资产管理、馆库安全保卫、行政后勤、物资与服务采购等工作。

(二)宣传文化处。负责档案、党史、地方志宣传工作。负责档案文化建设,组织开展文化活动和重大党史纪念活动,举办陈列展览。承担本馆教育基地的建设管理。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交流。承担档案史志期刊编印工作。承担网站、“两微一端”内容建设和管理。负责馆藏档案资料的研究和开发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编纂、出版档案史料。

(三)保管利用处。负责拟订馆藏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市级机关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工作。负责馆藏档案资料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统计和档案库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库房专业设备运行维护。负责馆藏档案数字化工作。承担本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工作,承担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和定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工作。

(四)信息技术处。负责本馆信息化工作。承担市级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档案数字化成果的接收、长久保存和日常维护。承担数字档案馆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负责重要档案数据异地异质备份工作。组织开展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工作。

(五)档案征集处。负责收集、征集、收购、征购、接受捐赠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负责著名人物、重大活动档案收集、编研工作。承担专题档案编研工作。

(六)党史文献处。拟订全市党史工作方案。负责衢州地方党史和文献资料的征集和整理。开展衢州地方党史文献理论和重要专题研究工作。组织编纂衢州地方党史和党的文献等重要书刊。

(七)方志编纂处。拟订全市地方志工作方案。组织编纂市本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负责整理、开发衢州地方志资源。负责推动全市地方志理论研究。

第五条  市档案馆事业编制25名。设馆长(主任)1名,副馆长(副主任)4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正科长级7名、副科长级3名。

第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衢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