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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金融办、应急局、财政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
为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兑现性,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了《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类项目。原则上每年3月份左右组织申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在平台(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地区切换到衢州市,在首页的“特色服务”模块选择“政策信息服务”点击进入)上填报、上传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材料,本细则中所有表格均为需企业填报的内容,部门审核情况由系统生成(申报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平台上进行政策性审核,各相关部门同步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审核情况制订拟奖补方案报市资管办审定。审定结果经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评定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通报文件等确定拟奖补名单,各相关部门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奖补方案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奖补对象在平台上填写《XX基本信息表》办理拨付手续。
二、支出说明
(一)主要支出内容。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科创专项中列支;本细则中的市本级范围是指衢州市级固定收入、衢州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部分;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
(二)审计(评审/估)费用。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科创专项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科创专项政策而产生。
(三)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除科技攻关项目、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项目(含试生产阶段)外,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社会综合贡献。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开始计算;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9日起实施,所涉政策按衢政办发〔2019〕35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同时《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操作细则(经信口)〉的通知》(衢经信企业〔2018〕45号)、《关于印发〈龙头和标杆企业培育政策、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经信综合〔2018〕5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经信中小〔2018〕27号)废止,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19〕107号).doc
政策解读:http://www.qz.gov.cn/art/2019/9/12/art_1527206_38080239.html
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金融办、应急局、财政局,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市西区管委会:
为保障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兑现性,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和关于促进大商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19〕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了《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参照执行。
一、办理程序
(一)申报类项目。原则上每年3月份左右组织申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在衢州市政策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发布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在平台(浙江政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地区切换到衢州市,在首页的“特色服务”模块选择“政策信息服务”点击进入)上填报、上传相对应的项目申报材料,本细则中所有表格均为需企业填报的内容,部门审核情况由系统生成(申报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无需提交,若共享不成功,还请提交),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平台上进行政策性审核,各相关部门同步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审核情况制订拟奖补方案报市资管办审定。审定结果经平台公示无异议后,由业务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二)评定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通报文件等确定拟奖补名单,各相关部门在平台上开展规范性审查。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制定奖补方案并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奖补对象在平台上填写《XX基本信息表》办理拨付手续。
二、支出说明
(一)主要支出内容。市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受理范围内的项目奖补资金,均在市大科创专项中列支;本细则中的市本级范围是指衢州市级固定收入、衢州市与柯城区共享收入部分;除规定的政策外,省部属非制造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运用,按照市政府统一政策执行。
(二)审计(评审/估)费用。需进行审计(评审/估)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的,发生费用在市大科创专项中列支。发生费用仅限于因兑现大科创专项政策而产生。
(三)申报类涉企项目奖补资金,除科技攻关项目、新设立企业建设期内项目(含试生产阶段)外,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社会综合贡献。
(四)同一项目奖补。上级有资金下达并有相关要求的,从其规定;评定类项目享受本细则不同层次奖补的按进档补差原则执行,进档自享受本细则奖补后开始计算;同一项目符合本细则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本细则自2019年11月29日起实施,所涉政策按衢政办发〔2019〕35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同时《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绿色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操作细则(经信口)〉的通知》(衢经信企业〔2018〕45号)、《关于印发〈龙头和标杆企业培育政策、竞争分配财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衢经信综合〔2018〕50号)、《关于印发<衢州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经信中小〔2018〕27号)废止,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衢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衢州市科学技术局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衢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9日
关于印发《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衢经信转升〔2019〕107号).doc
政策解读:http://www.qz.gov.cn/art/2019/9/12/art_1527206_380802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