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衢住建办〔2019〕200号
ZJHC16-2019-0004
衢住建办〔2019〕200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程序,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92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14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督促落实,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各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衢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原则,通过衢州市政务服务网(下称政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并与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采取一次申请同步办结。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施工许可承诺资料后,通过政务网委派2名监督人员(一名主监督员、一名副监督员),待施工许可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电子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自行查询和打印《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信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推进项目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管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下称建管网)与政务网实行数据互通,施工许可批准后自动在建管网建立项目信息档案,监督机构通过建管网或其手机APP端(衢州智慧云监管)实现信息化安全监督。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建管网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八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确保人员到岗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监督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到施工现场履行踏勘程序、进行双向交底,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管网账号和密码,签订《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 衢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文明施工应按照《衢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实施,且在开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以下条件:
(1)采取封闭施工并设置出入口;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雾炮等抑尘设备;主干道进行硬化;
(2)进入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应使用环保渣土车,实行密闭化运输,防止抛、洒、滴、漏;
(3)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围挡上设置扬尘控制喷淋设备,围挡公益广告符合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第十条 监督人员双向交底时,应对承诺事项、第九条内容及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并对未达标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1)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等安全管理资料编制情况;
(3)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签订情况;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资金托管情况,“浙江无欠薪”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施工现场及人员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时,施工现场应当已经满足承诺事项的各项条件,以及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并完成《整改通知书》各项内容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5天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建管网上传以下资料电子版: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安全管理机构;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随项目进度补报);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情况(随项目进度补报);
(7)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方案;
(7)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
(9)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
(10)监督机构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按工程实际补充填写)。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须按照监督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抽查,结合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开展专项和综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监督整改完成报告书》,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除了报送整改完成报告书以外,还应上报《恢复施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恢复施工申请书》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查验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项目中止施工,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可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申请。建设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监督人员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拒不签字接收的,监督人员可以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监督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建设单位的,也可直接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在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
第十八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附件。监督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人员收到监督终止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管网建立统一监督文书模板,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监督机构通过建管网下达各类文书电子版,并打印纸质版,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qz.gov.cn/art/2019/12/18/art_1528185_41090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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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
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程序,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市委市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建质〔2014〕154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92号)、《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8〕14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请各县(市、区)住建局、集聚区建规与国土部、市建管处督促落实,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下称监督机构)依照实施,各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附件: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衢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的原则,通过衢州市政务服务网(下称政务网)实行网上办理,并与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采取一次申请同步办结。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网上提交的施工许可承诺资料后,通过政务网委派2名监督人员(一名主监督员、一名副监督员),待施工许可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电子证书。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自行查询和打印《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 监督机构要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履行告知承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信用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推进项目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管理,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衢州市建筑工程管理网(下称建管网)与政务网实行数据互通,施工许可批准后自动在建管网建立项目信息档案,监督机构通过建管网或其手机APP端(衢州智慧云监管)实现信息化安全监督。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通过建管网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八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召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确保人员到岗后向监督机构申请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
监督机构接到申请后,监督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到施工现场履行踏勘程序、进行双向交底,告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建管网账号和密码,签订《施工安全监督交底记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九条 衢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项目现场文明施工应按照《衢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技术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实施,且在开工前应根据实际情况满足以下条件:
(1)采取封闭施工并设置出入口;施工现场车辆进出口位置设置规范的车辆冲洗设施、配备雾炮等抑尘设备;主干道进行硬化;
(2)进入施工现场的渣土运输车应使用环保渣土车,实行密闭化运输,防止抛、洒、滴、漏;
(3)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主要道路不低于2.5米、一般道路不低于1.8米,围挡上设置扬尘控制喷淋设备,围挡公益广告符合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第十条 监督人员双向交底时,应对承诺事项、第九条内容及以下内容进行检查,并对未达标的项目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
(1)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等安全管理资料编制情况;
(3)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签订情况;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及资金托管情况,“浙江无欠薪”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5)项目施工现场及人员到位情况。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时,施工现场应当已经满足承诺事项的各项条件,以及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并完成《整改通知书》各项内容的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5天内,施工单位应当通过建管网上传以下资料电子版: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2)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情况,项目安全管理机构;
(3)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随项目进度补报);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情况(随项目进度补报);
(7)企业与项目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5)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6)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方案;
(7)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证明;
(9)施工现场“三通一平”、“五牌一图”;
(10)监督机构所需的其它相关资料(按工程实际补充填写)。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须按照监督工作计划的要求开展抽查,结合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开展专项和综合检查,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监督整改完成报告书》,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停工整改的项目,施工单位除了报送整改完成报告书以外,还应上报《恢复施工申请书》。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恢复施工申请书》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通知书》。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移交有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在收到相关材料后,查验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中止施工期间监督机构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监督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项目中止施工,但未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可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申请。建设单位拒不提出申请的,监督人员可直接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拒不签字接收的,监督人员可以在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监督人员通过各种方式无法联系建设单位的,也可直接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在告知书上注明,并在施工现场张贴,通过拍摄照片等方式留存证据并存档。
第十八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及附件。监督人员收到相关材料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工程施工结束证明)》,监督人员收到监督终止的申请材料后,经查验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向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作出评定,并向施工单位发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具体评价标准参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管网建立统一监督文书模板,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监督机构通过建管网下达各类文书电子版,并打印纸质版,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原《衢州市住建局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衢住建办〔201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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