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办发〔202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市价格补贴发放联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协调机制),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衢州学院、衢职院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其职责是:研究部署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按照省价格指数报告,由省统一部署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价格补贴的发放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全市价格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

市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补贴机制的落实,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价格补贴发放,承担市级联动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价格补贴资金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衢州学院和衢职院分别负责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各自学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具体工作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

二、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调整优化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全省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编报的数据为准。

四、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五、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具体由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六、及时启动响应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收到省价格指数报告后,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由市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启动价格补贴机制,并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发放程序,简化流程,提高发放时效,确保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的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七、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加强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要加强发放名单等信息共享,及时将价格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上报相应上级单位,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

本通知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2020年2月13日起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11〕97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七单位《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动协调机制

由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市价格补贴发放联动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联动协调机制),市发改委主要领导任召集人,市发改委分管领导任副召集人,成员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退役军人局、衢州学院、衢职院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其职责是:研究部署价格补贴发放工作;按照省价格指数报告,由省统一部署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价格补贴的发放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全市价格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

市联动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发改部门负责价格补贴机制的落实,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完成价格补贴发放,承担市级联动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价格补贴资金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人社部门负责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发放工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重点优抚对象的补贴发放工作。衢州学院和衢职院分别负责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各自学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具体工作由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负责。

二、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具有多重身份的受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调整优化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价格补贴机制:

(一)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

(二)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当月以上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价格补贴机制,停止发放价格补贴。

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机制以省为单位统一进行。全省每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以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编报的数据为准。

四、明确价格补贴标准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2×当地现行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乘以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月度补贴金额=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当地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

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时,全省S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的,月度补贴金额按照实际涨幅计算;涨幅低于3%的,按照3%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符合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月度价格补贴发放金额不低于每人每月18元。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按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的50%发放。

五、对全日制高校实施临时伙食补贴

参照价格补贴机制,对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按在校学生人数和学校所在地城镇低保对象价格补贴的50%计算并发放临时伙食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具体由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六、及时启动响应

价格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收到省价格指数报告后,达到价格补贴机制启动条件的,由市联动协调机制第一时间启动价格补贴机制,并告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启动发放程序,简化流程,提高发放时效,确保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的价格补贴发放到位。

在通过现有渠道向补贴对象发放价格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七、明确资金来源和保障

价格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加强信息共享

相关单位要加强发放名单等信息共享,及时将价格补贴人次和金额等情况上报相应上级单位,并抄报市发改委备案。

本通知自2020年6月9日起施行,其中所涉政策自2020年2月13日起执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衢政发〔2011〕97号)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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