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9.12.27 来源:开化县档案馆
开化县档案馆服务指南
一、开化档案馆藏概况
开化县档案馆现有馆藏全宗158个,馆藏档案16余万卷,报刊图书资料等2万余册。档案门类有文书、科技(基建、设备)、会计、业务、特种载体(声像、照片、实物)等,征集(寄存)了新四军一、二、三支队老战士口述档案,乔石、铁瑛题词、地方珍贵志书、族谱和报刊、书籍资料。建有婚姻登记、下乡知青、土地权证、山林权证、房屋产权、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农村合作医疗、移民等十几个专题档案数据库。县档案馆致力于数字档案馆的建设,从2009年启动建立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建设以来,着力于开展馆藏档案的数字化建设,截止2018年底已完成馆藏档案数字化扫描488万页,建立电子条目8万余条,基本实现了馆藏重点民生档案数据电子查询和异地跨馆查档服务。县档案馆是开化县政府信息公开查询中心,可以通过档案馆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询利用现行文件。
二、服务范围
馆藏档案资料查询、利用,现行文件查阅利用、档案业务咨询。
(一)档案馆开放档案范围
1、建国前形成的档案;
2、建国以后形成的档案,时间已满30周年的;
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档案;
4、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5、重大活动档案,进馆满6个月的;
6、馆内保存的资料,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向社会开放;
上述档案资料,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除外,国家档案馆开放个人捐赠(寄存)的档案资料,应征求捐赠(寄存)人的同意。
(二)向社会限制开放的档案内容
1、党政机关重要会议记录;
2、党政领导个人笔记、自我鉴定材料;
3、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档案;
4、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统一战线工作的材料;
5、机关内部人事处理、干部政治结论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
6、向档案馆移交、寄存、捐赠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查阅利用手续
我国公民和组织须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办理登记表后,方可查阅利用开放档案和政府公开公开信息;港澳台同胞和侨胞持回国证明或有关部门介绍信,外国组织和个人须持我国有关部门介绍信,并经档案馆领导同意,可以利用馆藏开放档案。
四、办理程序
(一)验证:人脸识别、查验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核申请证明是否符合查档要求;
(二)填表: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三)查档:利用检索工具自查或由查阅服务大厅工作人员代查;
(四)调阅:根据利用者检索要求,提供档案阅览服务;
(五)复制:利用者根据需要可提出复制申请,经审核后提供复制服务;
(六)查询或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查询的,接待人员可代为查找有关档案资料;
(七)长三角地区,可以登录“浙江档案服务网”,异地、跨馆查询馆藏民生档案或馆藏开放档案。
五、利用要求
(一)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应服从本馆的管理,遵守有关规定,接受安排;
(二)只能在本大厅内进行查阅档案资料。室内严禁吸烟、喧哗;
(三)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准擅自涂改、勾划、抽取、撕毁或其它方式损毁档案,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赔偿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
(五)本馆馆藏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本馆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录、复制如不违反我国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规定,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公布;
(六)本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其复制件经本馆盖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六、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馆不依法履行有关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档案利用工作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告之我馆,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投诉电话:0570-6014767
七、服务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日除外)。公休日一般不接待查档,如需服务,请提前电话预约。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夏令:14:30—17:30)
地址: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54号行政大院3号楼二楼档案查阅服务大厅。
电话:0570—6014276(服务窗口)
6032966(保管利用科)
开化县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