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衢政办发〔2019〕37号
ZJHC01―2019―0013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9〕3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推进我市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发展,现就统筹整合全市政府产业基金,理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体制,组建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域基金,下设科创、智慧、幸福三大政府产业基金),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组建区域基金。从注重杠杆撬动向注重政策引导转变,从分散投资向聚焦聚力转变,从投资偏重市场化项目向政府关注领域转变,从单一部门运作向部门通力合作转变。通过组建区域基金,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领,扶持重点产业,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意图。
(二)理顺管理机制。组建主题基金和定向基金,建立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流程,发挥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的作用,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提升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效能,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
(三)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从项目端、资金端、人员端全维度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理念贯穿区域基金组建、投资到投后管理的全过程。
(四)提升运作能力。通过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倾斜、扶持,激励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做强做优,不断提高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产业导向。以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为纲领,以扶持主导产业为导向,稳妥有序推进全市政府产业基金统筹工作。
资源统筹。在三大产业方向引导下,各区域在母基金层面参与组建,采取“认缴+实缴”的方式,组建区域基金。
合作共赢。通过业务、资金、资源的整合,加快管理模式创新,提升基金管理能力,兼顾各区域利益,实现全市域合作共赢。
做强做优。扩大产业基金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率,发挥国有资本杠杆撬动作用,做强做优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
三、重点工作
(一)组建区域基金。
搭建1+3+N基金架构,由市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授权出资人共同出资组建衢州市大花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区域基金。区域基金委托金投公司作为管理人,统一运作管理。区域基金下设科创、智慧、幸福三大主题基金,后续视政策许可将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入区域基金体系。同时关注各县(市、区)地方特色产业,设立相关专项(定向)基金。
区域基金为母基金,按50亿元至100亿元规模组建,分5年逐步到位,由市级(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按照“实缴+认缴”的方式出资,首期资金到位10亿元,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安排后续认缴资金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滞留。
(二)明确基金管理责权边界。
修订《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投决委、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等各机构的责权边界,建立有效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流程,明确财政、发改、审计、国资、金融等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权。同时,发挥各县(市、区)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项目推荐、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审批、公示、组织实施等全流程业务。实现政府产业基金在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集中资源,统筹运作,责权明确,合作共赢。
(三)建立有统有分的决策机制。
在统筹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各县(市、区)主观能动性,建立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决策机制。县(市、区)政府出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市、区)自行出资设立基金、并进行运作,区域基金可跟投共同运作。政府出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域基金统一设立运作。针对各县(市、区)的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市金控集团需提前介入,共同调研论证。整合后区域基金,原则上对集聚区、西区及各县(市、区)的返投比例不低于集聚区、西区及各县(市、区)的出资比例。区域基金所有出资人同股同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清理整合现有政府产业基金。
对存量政府产业基金进行梳理,原则上存量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仍由各县(市、区)原机构自行持有,新老割断。存量政府产业基金不纳入区域基金整合范围,在进一步梳理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已出资完毕的政府产业基金到期后退出;有后续出资责任的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再出资,并清退沉淀资金;对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存量政府产业基金由市金控集团指导相关县(市、区)管理机构进行整改。争取在3至5年内对现有基金逐步予以退出。
(五)搭建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
项目端上,立足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本地存量企业现有产业链招商项目,谨慎介入“两头在外”项目,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资金端上、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监控资金流,建立投后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人员端上,加强职业道德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措施,预防道德和操作风险。将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贯穿区域基金组建、投资到投后管理的全流程。
(六)提升管理运营水平。
做强做优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金投公司作为整合后区域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受托负责区域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后续要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专业化水平和政府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水平。针对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规避风险出现的“不敢投、不愿投”的现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运作工作,市金控集团要根据工作要求,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组建区域基金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上来,根据修订后《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及统筹整合工作的整体安排,做好本系统内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责任落实与整合重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三)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推进全市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规范化运作。市金控集团要做好方案审核和政策把关,确保政府产业基金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为我市产业转型奠定基础。支持市金控集团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引进市场化人才选聘机制,打造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同时,在人、财、物等政策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适应整合后基金管理需求。
附件:1.区域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2.区域产业基金架构
3.区域产业基金决策流程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衢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或与国家、省、县(市、区)等合作设立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市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共同出资组建衢州市区域产业母基金(以下简称区域母基金),区域母基金以公司制方式设立,名称为衢州市大花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认缴规模人民币50-100亿元,出资比例市级60%(其中含集聚区20%、西区10%)、柯城区10%、衢江区10%、龙游县5%、江山市5%、常山县5%、开化县5%。由市级、各县(市、区)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代表参与出资,首期资金到位10亿元,后续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各出资人分期同比例实缴到位。
第六条 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公司委托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 根据衢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公司出资组建科创产业基金、智慧产业基金、幸福产业基金。三大主题产业基金以公司制方式设立,名称为衢州市科创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智慧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幸福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三大主题产业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金投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三大主题产业基金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金投公司委派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关注各县(市、区)地方特色产业,可以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模式投资各县(市、区)特色产业项目,构建1+3+N(区域母基金+三大主题产业基金+专项〔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的基金架构。
为提高各县(市、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培育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政府出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下的产业基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设立、出资和运作,区域母基金可跟投共同运作,政府出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域母基金统一设立运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成立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副市长、集聚区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及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另行下文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衢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集团”),由市金控集团董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领导小组审定,投决委成员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区域母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根据产业方向研究确定主题基金设立方案;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政府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金投公司主要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按行业和项目类别选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出直接投资方案建议;按照规定参与国家、省级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作为项目发起人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审计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衢州。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模式以“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为辅。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政府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案例。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重点投向科创、智慧、幸福等我市主导产业,同时关注各县(市、区)特色产业;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投资上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的出资额;
(四)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五)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六)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投资合作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和投资,除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外,比照第二十一条关于子基金设立和投资应满足的要求。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衢州市“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的投资方向定位,产业基金以科创、智慧、幸福三大产业方向为重点。
科创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的研发制造、软件与创意设计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方向。
智慧产业大力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环保、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医疗等产业全产业链硬件制造及软件配套、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制造等方向。
幸福产业关注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重点支持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方向。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推荐(提出)、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审批、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五条 强化产业基金项目推荐流程,提升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效能。产业基金项目发起推荐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项目。由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部门以推荐函形式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原则上对县(市、区)长工程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在不超过出资额度的情况下给予重点支持。
(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推荐函形式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三)政府重点项目。对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立项。
其他市场化项目由金投公司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域母基金对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对区域母基金的出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投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由金投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金投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组织召开投决委进行审议决策。投决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决委成员由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 提高产业基金决策层级,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按运作模式不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立“子基金”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
1.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由领导小组审批。
2.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市长办公会报告。
3.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
(二)“直接投资”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审批。
2.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向市长办公会报告。
3.单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财政局或市金控集团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批复项目方案,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市政府、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减资、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三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原项目推荐单位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金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五条 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金投公司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如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里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作出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一般按不超过2%/年比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金投公司做强做优,吸引专业化人才,提升运营水平,区域母基金按照实缴金额0.6%/年的比例,按年支付金投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金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四十条 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各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四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衢州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国有、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
(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金投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金投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金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金投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原市级存量政府产业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与国家、省、县(市、区)合作设立的专项产业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财企〔2018〕22号)同时废止。
图解: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ZJHC01―2019―0013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9〕3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推进我市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发展,现就统筹整合全市政府产业基金,理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体制,组建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域基金,下设科创、智慧、幸福三大政府产业基金),促进全市产业转型和结构调整,提出以下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组建区域基金。从注重杠杆撬动向注重政策引导转变,从分散投资向聚焦聚力转变,从投资偏重市场化项目向政府关注领域转变,从单一部门运作向部门通力合作转变。通过组建区域基金,聚焦战略取向,突出政策引领,扶持重点产业,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意图。
(二)理顺管理机制。组建主题基金和定向基金,建立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和流程,发挥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的作用,健全部门沟通协作机制,提升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效能,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管理。
(三)强化风险管控。建立全流程风险管控机制,从项目端、资金端、人员端全维度做好风险防范措施,将风险控制理念贯穿区域基金组建、投资到投后管理的全过程。
(四)提升运作能力。通过政策、人才、资金等方面的倾斜、扶持,激励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做强做优,不断提高政府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目标。
二、基本原则
产业导向。以市委“1433”发展战略体系为纲领,以扶持主导产业为导向,稳妥有序推进全市政府产业基金统筹工作。
资源统筹。在三大产业方向引导下,各区域在母基金层面参与组建,采取“认缴+实缴”的方式,组建区域基金。
合作共赢。通过业务、资金、资源的整合,加快管理模式创新,提升基金管理能力,兼顾各区域利益,实现全市域合作共赢。
做强做优。扩大产业基金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率,发挥国有资本杠杆撬动作用,做强做优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
三、重点工作
(一)组建区域基金。
搭建1+3+N基金架构,由市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授权出资人共同出资组建衢州市大花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作为区域基金。区域基金委托金投公司作为管理人,统一运作管理。区域基金下设科创、智慧、幸福三大主题基金,后续视政策许可将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入区域基金体系。同时关注各县(市、区)地方特色产业,设立相关专项(定向)基金。
区域基金为母基金,按50亿元至100亿元规模组建,分5年逐步到位,由市级(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按照“实缴+认缴”的方式出资,首期资金到位10亿元,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安排后续认缴资金计划,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资金滞留。
(二)明确基金管理责权边界。
修订《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投决委、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运营机构等各机构的责权边界,建立有效的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建立规范化的决策流程,明确财政、发改、审计、国资、金融等主管部门应承担的责权。同时,发挥各县(市、区)积极性、主动性,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项目推荐、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审批、公示、组织实施等全流程业务。实现政府产业基金在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集中资源,统筹运作,责权明确,合作共赢。
(三)建立有统有分的决策机制。
在统筹的基础上,注重提高各县(市、区)主观能动性,建立统分结合、有统有分的决策机制。县(市、区)政府出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市、区)自行出资设立基金、并进行运作,区域基金可跟投共同运作。政府出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域基金统一设立运作。针对各县(市、区)的重点产业或重大项目,市金控集团需提前介入,共同调研论证。整合后区域基金,原则上对集聚区、西区及各县(市、区)的返投比例不低于集聚区、西区及各县(市、区)的出资比例。区域基金所有出资人同股同权,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四)清理整合现有政府产业基金。
对存量政府产业基金进行梳理,原则上存量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权益仍由各县(市、区)原机构自行持有,新老割断。存量政府产业基金不纳入区域基金整合范围,在进一步梳理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退出。已出资完毕的政府产业基金到期后退出;有后续出资责任的政府产业基金原则上不再出资,并清退沉淀资金;对不规范或存在问题的存量政府产业基金由市金控集团指导相关县(市、区)管理机构进行整改。争取在3至5年内对现有基金逐步予以退出。
(五)搭建全流程风险控制体系。
项目端上,立足政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本地存量企业现有产业链招商项目,谨慎介入“两头在外”项目,从源头上控制风险。资金端上、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监控资金流,建立投后管理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人员端上,加强职业道德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检查措施,预防道德和操作风险。将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贯穿区域基金组建、投资到投后管理的全流程。
(六)提升管理运营水平。
做强做优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机构,金投公司作为整合后区域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受托负责区域基金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后续要通过整合人力资源,加强团队建设,提升团队专业化水平和政府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水平。针对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为规避风险出现的“不敢投、不愿投”的现象,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进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运作工作,市金控集团要根据工作要求,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市级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组建区域基金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上来,根据修订后《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及统筹整合工作的整体安排,做好本系统内政府产业基金运作的责任落实与整合重组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三)规范操作。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推进全市政府产业基金整合及后续规范化运作。市金控集团要做好方案审核和政策把关,确保政府产业基金健康、安全、可持续发展,为我市产业转型奠定基础。支持市金控集团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引进市场化人才选聘机制,打造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同时,在人、财、物等政策方面予以重点支持,适应整合后基金管理需求。
附件:1.区域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2.区域产业基金架构
3.区域产业基金决策流程
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支持衢州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衢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或与国家、省、县(市、区)等合作设立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国内外优质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我市集聚,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策引导、资源统筹、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合作共赢”的原则进行运作和管理,产业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和基金投资收益等。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由市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共同出资组建衢州市区域产业母基金(以下简称区域母基金),区域母基金以公司制方式设立,名称为衢州市大花园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认缴规模人民币50-100亿元,出资比例市级60%(其中含集聚区20%、西区10%)、柯城区10%、衢江区10%、龙游县5%、江山市5%、常山县5%、开化县5%。由市级、各县(市、区)政府授权符合条件的出资人代表参与出资,首期资金到位10亿元,后续根据实际投资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经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各出资人分期同比例实缴到位。
第六条 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公司委托衢州市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投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第七条 根据衢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公司出资组建科创产业基金、智慧产业基金、幸福产业基金。三大主题产业基金以公司制方式设立,名称为衢州市科创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智慧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幸福产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三大主题产业基金公司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金投公司进行日常经营管理。三大主题产业基金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金投公司委派一名执行董事和监事。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关注各县(市、区)地方特色产业,可以子基金或直接投资模式投资各县(市、区)特色产业项目,构建1+3+N(区域母基金+三大主题产业基金+专项〔定向〕基金/直投项目)的基金架构。
为提高各县(市、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培育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政府出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下的产业基金由各县(市、区)自行设立、出资和运作,区域母基金可跟投共同运作,政府出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域母基金统一设立运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九条 成立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决策管理职责,负责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组织部部长、分管副市长、集聚区党工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及市级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另行下文确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衢州市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控集团”),由市金控集团董事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委),为产业基金具体投资决策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决委成员名单和议事规程,报领导小组审定,投决委成员原则上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导向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研究确定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审定区域母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根据产业方向研究确定主题基金设立方案;审定投决委提交的有关产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协议(子基金合伙协议)及确定子基金管理公司等重大事项;审议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产业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和决策产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基金重大项目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条 投决委主要职责:审查直接投资项目可行性方案和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合作方案和建议,包括审查批准阶段参股合作对象,与合作对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等,提出决策意见;审查批准投资退出机制,包括退出时间和价格,提出决策意见;审查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等。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织投决委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对产业基金进行考核评价,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开展政府产业基金财务监管,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六条 金投公司主要职责:向子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子基金重大事项决策;负责按行业和项目类别选聘市场化基金管理公司;参与直接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提出直接投资方案建议;按照规定参与国家、省级政府性基金的投资合作;负责对子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七条 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产业基金投资方向;作为项目发起人推荐重大投资项目,落实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基金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建议和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 基金监管部门主要职责:财政局、发改委、金融办、国资委、审计局等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省级政府投资基金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开展合作,采取“子基金”为主,“直接投资”为辅的模式进行运作,并积极探索各类创新业务,吸引各类高端资源要素集聚衢州。
(一)“子基金”模式,指产业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及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合作设立的各类专业子基金,或以增资方式参股现有基金的投资模式。“子基金”模式以“定向基金”为主、“非定向基金”为辅。产业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3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天使基金不受30%参股比例限制。
(二)“直接投资”模式,产业基金对于少量重大项目可实行“直接投资”运作模式,具体可根据不同类别的投资对象,采取直接参股、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金股”投资等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形式。“直接投资”主要投资于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的重大项目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出资中如有非货币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直接投资”的项目,产业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对于政府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产业,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产业基金出资比例可不受本条所设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案例。
(五)基金管理公司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天使基金管理机构不受上述第(一)款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的设立和投资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子基金应在衢州市注册;
(二)子基金重点投向科创、智慧、幸福等我市主导产业,同时关注各县(市、区)特色产业;
(三)子基金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投资上述企业的资金不低于产业基金在该子基金的出资额;
(四)投资对象不得为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五)产业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六)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延长参股期限的,按投资合作原投资决策程序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设立和投资,除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在衢州市(含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或登记注册在衢州市创新创业平台的企业外,比照第二十一条关于子基金设立和投资应满足的要求。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衢州市“美丽经济幸福产业、数字经济智慧产业”的投资方向定位,产业基金以科创、智慧、幸福三大产业方向为重点。
科创产业包括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新能源材料、高端装备等领域的研发制造、软件与创意设计及生产性服务业等方向。
智慧产业大力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环保、智慧交通、智慧旅游、智慧医疗等产业全产业链硬件制造及软件配套、重点支持集成电路制造等方向。
幸福产业关注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重点支持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五大方向。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推荐(提出)、初审立项、尽职调查、决策审批、公示、组织实施等。
第二十五条 强化产业基金项目推荐流程,提升产业基金运作水平和管理效能。产业基金项目发起推荐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项目。由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基金管理部门以推荐函形式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原则上对县(市、区)长工程项目予以重点关注,在不超过出资额度的情况下给予重点支持。
(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以推荐函形式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
(三)政府重点项目。对于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立项。
其他市场化项目由金投公司提交具体项目投资方案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域母基金对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对区域母基金的出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金投公司提出的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予以立项,并由金投公司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金投公司提出的投资建议书,组织召开投决委进行审议决策。投决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其授权相关人员主持,投决委成员由集聚区、西区、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外部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二十八条 提高产业基金决策层级,实行分层分级决策机制。按运作模式不同,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立“子基金”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
1.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由领导小组审批。
2.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1亿元至3亿元(含3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向市长办公会报告。
3.子基金认缴总规模在3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
(二)“直接投资”模式,最终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领导小组审批。
2.单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向市长办公会报告。
3.单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经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并向市长办公会报告后,再向市委财经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经审议通过或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在市财政局或市金控集团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批复项目方案,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市政府、领导小组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政府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投资退出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减资、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第三十三条 采取定向基金或非定向基金等子基金模式运作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子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1年,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未按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原项目推荐单位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由金投公司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五条 退出时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由金投公司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
如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如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原则上应按国有产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如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里对退出方式、退出价格作出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六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对初创期、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具有外部性的投资以及各类创新业务,产业基金可以采取一定期限收益让渡、约定退出期限和回报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收取一定的收益等方式给予适当让利,但应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收益让渡、风险承担等考核机制。
第八章 费用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化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和过往管理业绩确定,一般按不超过2%/年比例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金投公司做强做优,吸引专业化人才,提升运营水平,区域母基金按照实缴金额0.6%/年的比例,按年支付金投公司委托管理费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金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四十条 采用“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各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子基金的托管银行。
第四十一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衢州市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国有、股份制或城市商业银行;
(二)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和经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章 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投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由金投公司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产业基金与相关合作方签署章程或协议后,发生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由金投公司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获批复后进行处理。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子基金管理机构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2.子基金管理机构关键人士半数(含)或董事长、总经理以上发生变化;
3.直投项目主要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第四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直投项目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向金投公司提交子基金或企业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金投公司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或企业进行审计。
第四十六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如发生重大问题,金投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原市级存量政府产业基金同时适用本办法。与国家、省、县(市、区)合作设立的专项产业基金有专门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0日起施行。原《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6〕7号)、《衢州市幸福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财企〔2018〕22号)同时废止。
图解: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产业基金组建方案和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