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籍善本资料查阅利用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7.05   来源:

 一、凡有复制品的古籍善本资料,概不提供原件,经馆领导审批同意才能查阅原件。

 二、本馆提供古籍善本资料只限馆内阅览,概不外借。

 三、管理人员为查阅者调出古籍善本资料后需双方共同清点,在《古籍图书资料阅览登记簿》上写明使用者、出(入)库时间、书名、卷(函、册)数、版本、缺损情况等内容。归还时双方仔细核对,若无差错方可入库。

 四、查阅者必须爱惜古籍善本资料,查阅古籍时要带手套,翻阅时严禁损坏和玷污,不得带出馆外。

 五、复制古籍善本资料时,须说明所复制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经馆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制。与港澳台或国外合作复制,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研究人员因著作、论文中需制作书影、图版而复制古籍图书资料,需经馆领导批准,根据著作、论文要求限制复制数量,并登记备案。凡发现使用复制件作非研究性用途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出版单位利用本馆收藏的影印本、排印本、校点本的古籍图书资料及著作论文中使用的书影、图版,应注明“衢州市档案馆”字样,并赠送我馆二份存档。

八、古籍图书资料的复制只能拍摄,不能静电复印,拍摄时应注意:

(一)不得全文拍摄;

(二)只准用冷光拍摄;

(三)不许损坏原书,不得拆开装订线;

九、凡违反本规则者,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经济和纪律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擅自复制、古籍图书资料者,还要没收全部经济收入,并追究馆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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