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创建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档案馆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和《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命名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两年以上,且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方面成绩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国家综合档案馆。
第三条 创建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应坚持发挥优势、强化功能,服务大局、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创建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提高我省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的总体水平,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增强新时期档案馆的公共服务能力。
第四条 面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是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的重要职责。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发挥馆藏优势,普遍开展以展示当地人文历史和现代文明为主要内容、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建成一批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
二、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评选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档案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限要求;
2、符合《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和使用试行办法》的“七个有”标准:有一个切实负责的领导班子;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有一支素质较高的讲解员队伍;有一套比较完备和丰富的展品;有一套能介绍基地情况和反映基地全貌的录音、录像资料;有一个专门接待参观的场所。
3、每年举办两次以上爱国主义教育活动;有两个以上共建联系单位。
4、县级档案馆建筑面积5000㎡以上,市级8000㎡以上,其中公共服务区的面积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 申报和评选程序如下:
1、申报单位对照评选标准(见附件2)自查打分。自查合格后,填写申报表(见附件3)和自查评分表(见附件4),经市档案局审核后,向省档案局报送书面申请报告。
2、由省档案局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由省档案局授予“浙江省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由省档案局组织复查,仍符合标准的换发证书,不符合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销称号并收回奖牌。
第八条 示范基地证书是对各级综合档案馆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工作的肯定,是对各地档案事业发展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落实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各级综合档案馆要按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要求,切实抓好示范基地的组织管理、业务建设和陈列展览等工作。
第十条 不断丰富展览资源。重视展品的收集、挖掘、鉴定、研究和保管,要以馆藏档案为基础,同时广泛收集馆外素材并利用已有展览资源。
第十一条 创新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形式。以陈列、展览为主要载体,同时灵活运用讲座、报告会、夏(冬)令营、网上展厅等多种形式开展社会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提升示范基地的服务水平。借助各种传媒,扩大示范基地的影响;开展共建活动,稳步提高观众接待数量;根据参观者需求,调整展览开放时间;建立服务反馈机制,研究改进服务质量;坚持“以人为本”,营造舒适、优美的服务环境。
第十三条 加强示范基地的设施建设。正在建设的档案馆要对展厅等公共服务区提前规划、精心设计、重点施工,已建成的档案馆要有计划地进行展厅改造。门厅、过道等公共场所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力求舒适、美观、布局合理;展厅布置要注重吸收各种现代展览技术,如分区灯光、自动解说、背景音乐等声、光、电展示技术,喷绘、仿真、实景、互动等制作技术。
第十四条 加强示范基地的队伍建设。示范基地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掌握档案学等学科知识,有一定的文字策划和组织能力,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热忱服务。
三、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档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