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17   来源:衢州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

 

浙档〔2004〕38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档案局
                                2004年5月18日
  主题词:档案  行政执法  执法检查  办法
 
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本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中,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检查。
  第四条(管理部门)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并对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基本原则)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六条(机构人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档案法制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市级在4名以上,县级在3名以上。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中聘请档案行政执法联络员,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第七条(执法方式)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应做到一般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多形式地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八条(执法要求)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九条(执法内容)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二)档案工作基本条件;
(三)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与安全;
(四)档案利用服务。
  具体内容依照《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十条(执法程序)  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应符合如下程序:
(一)事先发出书面通知或当场出示执法证;
(二)实地检查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作出现场检查记录;
(四)形成执法检查结论;
(五)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执法结论)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应对照《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逐条进行评估,得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奖励)  凡达到《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全部项目的单位为档案执法优秀单位,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表扬,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执法查处)  凡有未达到《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项目要求的,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情节较为严重或未在整改期限内改正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三)情节严重,依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应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按照《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档发〔2000〕4号)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公布)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对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1
  2、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2 
  附件1:
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1

编号
检  查  内  
未达到
备注
1
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1.1
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
 
 
 
1.2
档案工作列入当地或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相应的责任制考核
 
 
 
1.3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4
省级主管部门制定本系统档案工作规范性文件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1.5
对本单位、本系统或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1.8
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档案违法行为
 
 
 
1.9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10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鉴定、验收时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2
档案工作基本条件
 
 
 
2.1
依法建立档案管理部门。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原则,档案实行了综合管理
 
 
 
2.2
落实档案工作发展所需经费
 
 
 
2.3
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4
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人员具备专业知识
 
 
 
2.5
档案库房面积和装具符合要求,配备“八防”设施和现代化设备
 
 
 
3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与安全
 
 
 
3.1
应归档的材料,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列入其进馆范围的档案
 
 
 
3.2
按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进行了规范管理
 
 
 
3.3
档案实行安全保管,无隐患、无事故
 
 
 
4
档案利用服务
 
 
 
4.1
除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档案以外,按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4.2
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利用制度,简化手续,方便快捷
 
 
 

  注:本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
 
  附件2:
浙江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标准2

编号
检  查  内  
未达到
备注
1
依法建立健全档案工作
 
 
 
1.1
组织学习、宣传档案法律法规
 
 
 
1.2
档案工作列入当地或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有相应的责任制考核
 
 
 
1.3
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1.4
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依法监督和检查
 
 
 
1.5
接受上级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1.6
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违法行为
 
 
 
1.7
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档案违法行为
 
 
 
1.8
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1.9
重点建设项目、重大科技成果、产品试制鉴定、验收时按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2
档案工作基本条件
 
 
 
2.1
依法建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2.2
落实档案工作发展所需经费
 
 
 
2.3
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解决档案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2.4
按规定配备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取得档案行政执法证
 
 
 
2.5
档案库房面积和装具符合要求,配备“八防”设施和现代化设备
 
 
 
3
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与安全
 
 
 
3.1
收集、接收档案馆保管范围内的档案
 
 
 
3.2
按档案工作有关标准,进行了规范管理
 
 
 
3.3
档案实行安全保管,无隐患、无事故
 
 
 
4
档案利用服务
 
 
 
4.1
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并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已开放的档案
 
 
 
4.2
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利用制度,简化手续,方便快捷
 
 
 

  注:本标准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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