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规范执法行为,经研究,现对在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中,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施行,行政处罚部分继续有效,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一条规定(见附件1),对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伪造、倒卖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通常所称的普通发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决定》第六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见附件2)对有关伪造变造、倒买发票行为所作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该《办法》属部门规章,前述《决定》属司法解释,法律效力明显高于《办法》,根据法律位阶原则,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公安机关有权对上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决定》的有关条款。
三、对在街头、道路等公共场所叫卖、兜售发票,发放、留插出售发票的名片的行为的处罚。对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周围实施上述行为,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在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实施上述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见附件3)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条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有关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条款?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