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 2013.11.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为加强对全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的规范管理,日前,福建省档案局出台《福建省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循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由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自行集中统一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的档案人员,应当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加由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组织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达到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要求。

《办法》明确,非国家所有档案是指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在研发、生产、服务、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列入归档范围。

《办法》规定,对于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非国家所有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属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提出代为保管的申请,有关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代为保管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向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出卖、转让、赠送的决定。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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