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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一则“防癌险遭拒赔”案例。投保女性健康险后身患乳腺癌的王女士申请理赔时,收到了拒赔通知书,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排除王女士的主要权利,判决其赔偿王女士10万元、住院津贴2000元与相应利息。
买了一年防癌险 半年后得癌却遭拒赔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3月,王女士通过代理人在保险公司处为自己投保魅力女性卡保险1份,保险责任为“意外身故20万,乳腺癌10万,其他妇科癌8万,女性生殖系统恶性肿瘤住院津贴100元/天,保费为385元,保险期限为1年”,王女士当场通过微信向代理人支付了保费385元,代理人向王女士确认投保成功。
2018年9月,王女士被确诊为(右乳)乳腺中级别导管内癌,医院建议切除整个右乳。10月,王女士在医院接受了切除手术,期间共住院20天。
手术后,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认为王女士所患属于原位癌,未达到给付条件,拒绝支付保险金。
2019年2月,王女士在西湖法院向保险公司提起诉讼。她表示,自己仅40岁出头,切除乳房给其带来了巨大的身心痛苦,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使她的处境雪上加霜。
法院:保险公司用格式条款排除原告主要权利 该免责条款无效
判决书显示,王女士认为,虽然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有排除“原位癌”条款,但其从未收到任何保险条款和签订任何投保须知,保险公司也从未向其告知免责声明,整个投保过程由保险代理人在线上完成。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未向其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且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应属无效。
同时,该保险最显著的保障之一就是“乳腺癌”,对于一般的投保人,并不明确“乳腺癌”与“原位癌”的差异,保险公司所谓的“原位癌”也没有在医学中被广泛采纳,医疗机构确认王女士患有“右乳腺癌”,应当在该保险保障范围之内。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原位癌不算真正的癌症,且王女士投保页面中明确保险责任范围“2.乳腺癌保险…上述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王女士所患疾病属原位癌,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此不应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对于何为原位癌,原位癌与其承保的癌症有何区别,投保人所患疾病是否属于原位癌的解释权归属等问题,在王女士投保时均未向其解释、说明。且投保人投保案涉险种的目的就是缓解患癌之后巨额医疗费的资金压力,而该免责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王女士的主要权利,故该免责条款无效。
经西湖法院一审和杭州中院二审,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王女士保险金10万元和相应住院津贴,并赔偿利息损失。
采写:南都见习记者 林子沛
编辑:张亚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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