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档案局文件
 
衢市档〔2010〕23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
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衢省部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的通知》(浙档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照标准,查漏补缺,积极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活动。
全市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的创建活动,对缺漏的项目及存在的问题,要组织人员抓紧进行补充完善和整改。对照测评标准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由各部门、单位自行推荐申报省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市档案局负责对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衢省部属各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对同级各部门、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定“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并上报市档案局,由市档案局统一命名表彰。
二、夯实基础,好中择优,努力争创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
全市各部门、单位,对照测评标准,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分别向市、县两级档案局自行推荐申报省级示范化数字档案室,(名额分配;市直单位3-5个,县、市、区各2-3个)。市档案局将按照好中择优的原则对申报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并向省档案局推荐,最后由省档案局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被通报表彰的单位要按照市、县两级的要求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备份工作。
三、认真填报,积极迎检,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申报省级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各申报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自查评分表(附件1)、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申报表(附件2)、浙江省示范数字档案室申报表(附件3),各类报表一式三份,市本级直接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各县(市、区)被推荐的单位,统一由各地档案局集中上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2、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驻衢省部属单位,无论申报或不申报,都要填报《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自查评分表(附件1)、《衢州市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调查表》(附件4)、《衢州市综合档案室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二级单位各自填报后交主管部门统一报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3、请各单位于8月30日前,将纸质和电子版的各类表格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档案局将结合档案工作年检,从9月份开始,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部门、单位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
2、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申报表;
3、浙江省示范数字档案室申报表;
4、衢州市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调查表;
5、衢州市综合档案室基本情况调查表。
             衢州市档案局
二○一○年八月五日
 
浙江省档案局文件
 
浙档发〔2010〕18号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全省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引导和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确保各单位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安全规范和有效管理,更好地为各单位现实工作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字〔2009〕3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浙委办〔2009〕140号)和《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浙档发〔2009〕55号)等文件精神,省档案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创建和示范数字档案室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范围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二、适用标准
《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和《浙江省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附件1)。
三、创建办法
(一)有序推进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
由省档案局制定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各市档案局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档案局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测评认定工作。对照测评标准得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由各市自行命名表彰。
(二)评选一批省级示范数字档案室
1.省直单位评选示范数字档案室,由申报单位自行推荐,省档案局组织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经省档案局同意,省直单位的示范数字档案室评定和规范化综合档案室认定(复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2.市、县(市、区)直单位评选示范数字档案室应在创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基础上,按照好中择优的要求进行评定。由各县(市、区)档案局组织申报,市档案局审核推荐,省档案局审定、命名和通报表彰。被推荐的示范数字档案室,对照《浙江省数字档案室规范化建设测评标准》测评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并根据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备份工作。
3.示范数字档案室的评选逐年分批进行。原则上省直单位每年评选3-5个,各县(市、区)每年各评选2-3个,档案信息化基础特别好的地区可适当放宽名额。请各市档案局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首批示范数字档案室的申报表、评分表一式三份(附件2)、汇总名单(附件3)及相关材料报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浙江省档案局
         nbsp;                     201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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