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档案馆著名人士档案征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著名人士档案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著名人士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衢州市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著名人士的范围为:历代衢州籍或曾在衢州地区长期工作活动过的非衢州籍著名人士。主要包括:

 

(一)获全国劳模荣誉称号及受市级以上(含市级)党政机关专门表彰的英模人物;

 

(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和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三)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成就突出的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及优秀体育工作者;

 

(四)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五)担任过市级以上(含市级)党政领导职务者及相当级别领导干部;

 

(六)被授予将军军衔或担任过军级以上(含军级)职务的军人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七)宗教界著名人士;

 

(八)著名社会活动家、著名民间艺(匠)人;

 

(九)有名望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十)曾经在本市工作活动过的有重要影响的外国人;

 

(十一)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较高社会声望的其他著名人士。

 

第三条著名人士档案的收集范围

 

(一)反映著名人士经历及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著名人士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工作笔记等;

 

(三)反映著名人士业绩的材料,如手稿、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著名人士研究、评价的材料;

 

(五)与著名人士有直接关系的各类证书、文电、信函、谱牒等;

 

(六)反映著名人士活动的照片(印刷图片)、音像材料及实物;

 

(七)著名人士口述的历史材料;

 

(八)著名人士收藏的图书、资料及其他具有历史研究和纪念价值的物品;

 

(九)其他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著名人士档案的收藏方式:

 

(一)依据《档案法》及其他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

 

(三)档案所有者向市档案馆捐赠、寄存;

 

(四)对其他档案馆、其他部门保管的著名人士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市内外的著名人士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由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商定的其他征集方式。

 

第五条市档案馆征集著名人士档案时应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制清单一式两份,市档案馆与移交单位或个人各执一份。

 

第六条向市档案馆移交、捐赠的著名人士档案所有权归属国家,市档案馆向移交、捐赠者颁发移交或捐赠证书,或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七条向市档案馆寄存的著名人士档案,市档案馆与档案所有者或其代理人办理寄存协议,并颁发寄存证书。

 

第八条本办法所例著名人士档案的征集、管理工作由市档案馆负责,有计划地展开征集工作;设立著名人士档案库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著名人士档案分类、编目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条社会查阅著名人士档案或利用档案进行学术研究、宣传活动,除著名人士本人或档案捐赠(寄存)者在捐赠(寄存)时提出限制使用要求者外,市档案馆将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第十一条移交、捐赠者对所移交、捐赠的档案享有优先和免费使用的权利。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衢州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