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建国以来,许多在我市各行各业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劳模人物先后辞世,其人事档案有的保存在生前的工作单位,有的则已销毁。鉴于这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英模人物的档案对全面反映我市发展历史具有一定的研究参考价值,经研究,拟将已故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英模人物人事档案移交各级档案馆保存,移交范围和方法如下:
一、 移交范围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现已去世人员均属移交范围:
1、1982年12月底以前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1983年1月起获得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
4、全国劳模和革命烈士。
二、移交方法
今后列入上述移交范围的人事档案,各单位应及时移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定期向同级档案馆移交,经主管部门允许,各单位也可直接移交同级档案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