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衢人大常〔2012〕8号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

 

(2012年1月9日衢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衢州市委关于进一步发挥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能作用的意见》(衢委发[2011]21号)精神,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城建、民政和民族等事务中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事务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以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法定职权、可行性原则,实行一事一议、一事一决。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主要经济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市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市委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政府提请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委员的意见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一)授予衢州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中执行情况;

(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基金或者资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修改、执行情况;

(八)重要江河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九)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情况;

(十一)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后,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方案;

(三)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没有提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书面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九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书面报告形式提出。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或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及有关资料;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四)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等依据;

(五)在实施办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六)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依照《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时,提出议案或报告的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的,由其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重大事项议案的,由议案联名人推举其中一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  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在两个月内进行审议。经过审议,作出决议、决定的,交付有关机关执行;不作出决议、决定的,将审议意见书面通知提交议案人或报告机关;经审议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决议、决定对执行期限有规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对应当报请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越权作出决定,以及对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对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处理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撤销有关机关越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年五届人大常委会修订的《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1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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