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12〕1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培育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立市”主战略,加快主导产业培育,做大做强龙头骨干企业,实现衢州工业经济高起点、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育发展目标
(一)主导产业发展目标。明确主导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传统产业高新化的工业转型升级目标,大力培育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提升金属制品、特种纸、新型建材、绿色食品四大传统优势产业,加快构筑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力争到2015年市区新材料产业实现产值500亿元,成为具有国际知名的氟硅新材料产业基地;先进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300亿元,成为国内领先的空气动力机械和高端气体压缩机制造基地;新能源、金属制品、特种纸和绿色食品分别实现产值200亿元以上,成为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特色产业制造基地。
(二)龙头骨干企业发展目标。龙头骨干企业是衢州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主力军和区域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根据龙头骨干企业高成长性和带动性的发展要求,力争到2015年市区培育年销售收入超100亿的企业5家,超10亿的企业20家。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5亿元(其中: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市开发区、市高新园区筹集10000万元),资金实行滚存使用,并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主导产业培育、做大做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中小企业扶持、项目储备、平台建设提升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四)鼓励企业上台阶。对市本级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亿元、15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且当年上交地方财政所得相应达到30000万元、25000万元、20000万元、10000万元、4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及管理规范、诚信守法无不良记录的企业,相应给予其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若获奖企业再进档的,则一次性补发所进档与已获奖档之间的奖金差额。市本级设立企业上规模奖,对市本级小微企业或新投产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百亿企业“一企一策”。对2015年主营业务收入有望达到或已经达到10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成长性高、带动性强、到2015年有望达到2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符合市政府“十二五”规划发展重点、发展目标,经企业承诺并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申请,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可制定出台针对每个目标企业的系列扶持政策,支持目标企业加快发展。
(六)龙头骨干企业和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未进入“一企一策”的龙头骨干目标企业,首期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引进项目和现有企业固定资产再投资1亿元以上技改等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企业要求,由市工业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市委财经领导小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致力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央企、上市公司和总部经济项目。
(七)支持引进主导产业项目。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培育目录(见附件)的引进项目,在项目建成经验收达到条件后自企业注册次月起5年内企业财政贡献部分,由市区开发区(园区)按其财政所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八)鼓励现有企业加快转型升级。重点支持现有企业(原有企业和完成首期投资的引进企业,下同)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年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培育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并通过复核验收后,按其设备投资额的3%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按其引进设备投资额的5%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引进国外关键技术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按其技术引进费用的10%以内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支持现有企业绿色发展,每年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节能减排示范项目、循环经济项目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补助。实施项目申报制度,经审查同意列入计划,实施后经验收达到预期效果给予资金补助。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制定执行。
(九)促进企业提高亩产税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推进产业高端化,提高亩产税收贡献。每年开展市区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亩产税收争先排名,对税收达到一定额度和增长幅度、排名前20位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其中对排名前3位企业经营者给予“亩产税收贡献”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排名第4至第8位企业经营者给予“亩产税收贡献”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排名第9至第20位企业经营者给予“亩产税收贡献”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执行。
(十)鼓励企业上市和品牌培育。上市公司总部设在衢州或承诺上市(含境外上市)后企业募集资金的80%以上投入到衢州发展的企业给予上市前期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不含司法认定)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制定执行。
(十一)支持企业科技与管理创新。对市区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考核合格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被认定为省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市区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获得国内外专利在衢州实施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市区企业获得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及省内首台(套)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发挥行业协会对促进行业发展的平台作用,每年开展市级优秀工业行业协会评选工作,对每个优秀工业行业协会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除研发中心、创新型试点企业、专利补助外,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论证的从市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强化要素配置
(十二)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用地。市本级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60%用于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用地,低丘缓坡开发试点政策获取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各开发区(园区)原则上须保持工业熟地动态储备面积1500亩以上,优先保障主导产业发展空间和龙头骨干企业项目用地。鼓励现有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征收费用,有关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土地出让承诺制度,提高项目投资强度、亩产税收贡献、企业注册资本金等;对达不到准入标准的项目,不予通过决策咨询,不予供地。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设立产业人才特殊贡献奖,对企业引进国内外产业高端人才并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授予衢州市“产业人才特殊贡献奖”。对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新引进高端产业人才,给予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地财政留成部分50%的补助。大力推进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地举办企业家和企业经营管理者高级研修班。具体办法由市人才办牵头制定执行。
(十四)发挥金融支撑作用。继续大力引进金融机构,做大金融总量。继续安排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工业企业还贷周转;继续安排5000万元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对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加快组建国有控股融资性担保机构。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建立主导产业培育工作制度。建立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动态管理机制,全市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主导产业目录和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名单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市经信委制定实施。
(十六)深化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市区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新的项目准入条件,严把项目落地关。各开发区(园区)按决策咨询综合评定意见签订投资协议,国土部门办理供地,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工业项目决策咨询复核验收制度,通过复核验收的项目方可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新的决策咨询制度和复核验收办法另行公布。
(十七)营造良好发展氛围。深化开发区(园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开发区(园区)管理职能和服务功能。严格涉企收费,实行区域最低收费制度。减少对企业的检查,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对乱收费、乱罚款的收入予以没收,并追究责任。完善工业企业绿卡制度。浓厚尊重企业家氛围。市本级设立工业突出贡献奖,对市本级工业发展和财政增长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经营者授予工业突出贡献奖并给予重奖。每年开展全市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争先排名,结果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并给予奖励。继续开展“衢州市十大优秀企业家”和“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对当选企业家和获奖企业,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布并给予奖励。
五、附则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市区工业企业,驻衢省、部属工业企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不适用第八条、第九条。本《意见》中涉及市本级有关品牌、人才等方面的奖励和补助,按照相关政策在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的奖励和补助在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柯城区、衢江区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开发区(园区)承担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中与财政贡献相挂钩的政策)。本《意见》自
附件:衢州市区主导产业培育目录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附件
衢州市区主导产业培育目录(2012年)
一、主导产业发展目录
(一)新材料产业
加快推进新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积极延伸产业链条,着力提高衢州硅材料行业在国内市场的地位,成为国内先进的以氟硅产业为特色,集高端金属材料、工程塑料、特种纤维和生物质材料为一体的新材料基地。
发展重点:
1、化工新材料:包括氟化工新材料、有机硅新材料、工程塑料、特种纤维、石化新材料、高性能膜材料等。
2、特种玻璃
3、特种钢、有色金属和新型合金材料
4、生物质材料
(二)新能源产业
紧紧抓住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历史机遇,集聚高端产业要素资源,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优势产业链,拓展应用领域,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建设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制造基地,成为国内产业链比较完整的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之一、国内重要的LED产业基地。
发展重点:
1、太阳能光伏产业:多晶硅、单晶硅、硅片、电池、组件、光伏配套产品、专用装备、系统集成和应用产品
2、LED产业: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应用产品、专用装备和配套产品
3、新型节能灯
4、生物质发电
5、新型高效电池
6、风电产品加工
(三)先进装备制造业
重点以建设和延伸产业链为目标,以培育具有专业化分工的产业集群为目标,着力推进装备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能力,将衢州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空气动力机械制造基地,成为世界级螺杆压缩机生产基地,国内重要矿山工程装备和输配电设备生产基地。
发展重点:
1、工程装备及零部件
2、各种气体压缩机及零部件
3、数控机床及零部件
4、工业自动化装备
5、其他成套装备及零部件生产
6、其他精密机械加工
7、先进铸造、锻造、热处理
8、交通运输装备及重要零部件
9、输变电产品及零部件
10、农机装备及零部件
(四)电子信息产业
以省政府发展十大信息产业特色示范区为契机,围绕重点和前沿领域,加快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加快推进一批关键技术突破,培育一批具有一定实力和知名度的电子信息高新技术龙头企业。
发展重点:
1、集成电路与半导体器件
2、新型显示与光电子
3、通信与新一代网络
4、电子整机产品与装备
5、新型电子元器件和材料
(五)金属压延加工
进一步调整结构,引导金属材料向中高端材料发展,金属制品向终端成品发展,建设成为省内先进的金属制品产业基地。
发展重点:
1、黑色金属管业及管业制品
2、金属型材、不锈钢制品、五金产品、消防器材
3、有色金属复合材料
4、超高强铝合金、高韧铝合金、高强高导铜合金、高强镁合金等有色金属制品
(六)特种纸产业
加快研发环保节能的造纸技术,推进产业向医用纸、装饰纸、信息用纸、工业用纸等方向提升,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特种纸产业基地,国内最大的高档特种纸产业基地,重点发展纸制品加工等相关产业。
发展重点:
1、水松纸及原纸、装饰纸及原纸、电解电容纸、医用包装纸、热敏原纸等品种
2、过滤纸、电气绝缘纸、邮用纸、药检纸、育果用纸及具有特定功能的特种纸等高端产品
3、纸品再制造、造纸辅材、造纸机械等
(七)新型建材产业
加快技术改造,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推进新型建筑材料产业规模化,成为浙江及四省边界重要的新型建材产业基地。
发展重点:
1、新型墙体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
2、新型化学建材
3、超细钙、功能钙产品
(八)绿色食品产业
充分依托资源禀赋,立足各类产业基地,加快推进产品结构调整,发展绿色食品深加工,创建有区域特色的名牌产品。
发展重点:
1、以优质水资源为基础的饮料业
2、特色农产业资源为基础的蜂产品业、精制茶业、禽源食品等
二、不予发展产业目录
1、新建纯碱、烧碱、合成氨、硫酸、硝酸、电石、氢氧化钾等基础化工生产装置
2、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
工艺技术落后的精细化工生产线或装置
3、合成农药及化学原料药项目
4、非水溶性油漆、涂料
5、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冶炼项目以及铅锡焊料生产项目
6、粗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和电解铝项目
7、含氰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技术
8、普通轻钙、普通重钙、普通石灰钙
9、以林木为主要原料的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
10、印染(含漂染、染色)、洗毛等项目或生产线
11、生产放射性制品
12、新建、扩建炭素制品生产
13、不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废旧机电、金属拆解回收
14、糊式锌锰电池、镉镍电池、普通铅酸蓄电池
15、粘胶纤维项目或生产线粘胶纤维项目或生产线
16、一般食品加工项目、畜禽屠宰项目〔本条仅限于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
17、具有明显恶臭难以治理的项目
18、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衢州市十二五规划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控制目标的项目
19、极易爆易燃剧毒等具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难以保障项目
20、经过考察认为项目实施成功率较低的项目
21、低端铸造项目〔本条仅限于在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园区)〕
22、布局在开发区(园区)、乡镇工业功能区以外的新建项目
23、其他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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