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12〕8号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关于印发《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中共衢州市委议事规则》已经中国共产党衢州市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市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委是衢州市的领导核心,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二条 市委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浙江省委的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决维护党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结合衢州实际,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市委全委会
第三条 市委全委会在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市委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市的工作。其议事范围是:
(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指示、贯彻市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二)审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三)听取和审议市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并报省委批准;向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党代表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五)选举市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省委批准;通过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省委批准。
(六)民主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重要人事安排及有关事项。
(七)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四条 市委全委会由市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
市委全委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市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常委会研究确定。会议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询委员的意见。市委委员如对议题有异议,应在市委全委会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会议议题和议程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向市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和提交市委全委会通过的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集中各方智慧,反复推敲修改,形成书面材料,并经市委常委会事先讨论。
第五条 市委全委会参加对象为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委员列席市委全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常委会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也可以举行全委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
市委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六条 市委全委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对县(市、区)党政正职推荐人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市委常委会认为需要提交表决的重要干部的拟任人选、推荐人选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推荐县(市、区)党政正职人选的,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的意见;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工作部门和人民团体正职,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对市委委员、候补委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市委全委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并按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报省纪委或省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市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市委全委会时予以追认。
第七条 市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作出的决策和决定,会后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宜予公布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市委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市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工作,确保决策落到实处,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适时调整。对某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全委会决定。
第八条 对应由市委全委会研究讨论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全委会的,市委常委会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委会报告。
第三章 市委常委会
第九条 市委常委会在市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级党的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实行常委会集体领导和常委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其议事范围是:
(一)召集市委全委会并确定全委会议题,向市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应提交市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研究讨论市委常委会向全委会的工作报告;组织实施全委会决议、决定。
(二)传达中央、省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传达讨论国务院、省政府重要指示,听取市政府贯彻实施意见以及执行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确定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战略部署、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对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四)讨论确定市委年度工作重点;讨论市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情况汇报;听取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草案的情况汇报;研究讨论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五)讨论决定以市委名义发出的全局性、政策性文件和以市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和管理干部;研究制定全市各类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要政策和制度。
(七)研究确定市直相关机构的设置、撤并等问题。
(八)每年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汇报;研究讨论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市政府党组、市政协党组和军分区党委提出的重要事项;对市级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委(党组)请示的事关全局和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研究讨论各县(市、区)委提出的需要市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九)视情听取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的专项工作汇报,听取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群团组织的工作汇报。
(十)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全局的重要行业规划和行政区划变更、调整方案。
(十一)对重大社会热点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及时作出处置原则或处理对策。
(十二)研究讨论必须由市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市委常委会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市委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委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也可由副书记、常委和有关方面提出,经市委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主任汇总后,由市委书记审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书记和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也可由书记委托有关常委进行酝酿。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常委会决策。
第十三条 常委会要严格按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在会上临时动议。会议的准备工作由市委办公室负责。各地、各部门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副书记、常委审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凡属分管副书记、常委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凡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领导、秘书长或市委办公室协调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涉及干部人事任免事项,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民主推荐、考察的基础上,召开由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参加的专题会,共同酝酿后向常委会提名,为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到各位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常委对会议议题、列席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参加对象为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以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的人员原则上为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市委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半数以上常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市委主要领导或秘书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市委秘书长或市委办主任应及时将会议确定的有关事项向缺席的常委传达。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经过充分讨论。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根据讨论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方式;讨论决定市委推荐、提名、任免的干部,应逐个表决,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和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果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复议表决。
第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会前要充分准备,会中要讲求效率。讨论干部问题、重要案件、重大事项性质的常委会,常委、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一般都要发言;讨论某个方面工作性质的常委会,先由分管领导作中心发言,其他领导作讨论发言,主要领导作总结、归纳性发言。发言要紧紧围绕主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掌握好时间。
第二十条 常委会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传。
第二十一条 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提出。
第二十二条 每次市委常委会应有专人记录,所有记录专门保管,隔年送市档案馆保存。会议决定事项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也可委托副书记或秘书长签发;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市委办公室将会议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内容,经会议同意,可在党内通报。会议通过的决议包括重要干部的任免,宜予公布的,经会议批准后及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征求常委意见,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市委办公室督查反馈。对重大突发性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市委常委会的,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市委专题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委书记办公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决定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市政府提交酝酿讨论的重大事项。
(二)对市委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市委、市政府上月度工作,协调下月度工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安排。
(四)通报有关情况。
(五)研究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由市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书记办公会议参加对象是市委书记、副书记,根据酝酿协调事项的需要,主持人可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委有关常委、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书记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时间定在每月月末,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上班的第一天;也可视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议前,由市委办公室汇总整理需提交书记办公会议酝酿协调的事项,报市委书记确定。
书记办公会议确定专人记录,一般不发会议纪要。若有工作交办事项,可发专题会议纪要或抄告单。
第二十九条 市委专题会议是市委对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召开的会议,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主持人的要求,编发专题会议纪要。
第五章 市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条 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市委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市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委托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收集。
第三十二条 市委常委会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提前15天向省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常委。
市委常委会民主生活会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由市委组织部派专人记录,会后向省委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报送会议情况和会议纪要。
第三十三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组织查处。
第三十四条 市委常委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请假。
第六章 市委其他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学习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集中学习,由市委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学习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第三十六条 市委读书会。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由书记主持,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扩大参加人员范围。读书会也可采取务虚会的形式。读书会情况根据需要,向上级党组织书面报告,编发新闻报道。
第三十七条 市委经济运行情况分析例会。与市政府联合召开,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和措施。会议由市委书记主持,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八条 市委通报会。根据有关规定,就中央、省委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重大决策、重大人事安排,向副市级以上领导通报,也可视情扩大参加人员范围。通报会由书记主持召开,也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三十九条 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是研究确定全市经济建设、经济改革的指导方针和重大决策,研究提出处理全市重大财经问题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原则和措施。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任副组长,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任成员。根据会议讨论事项,可视情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根据需要,由市委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或抄告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 市委民主协商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就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安排,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有关方面进行通报协商。由书记或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一条 市委武装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主要是按照党管武装的原则,研究解决全市武装工作、国防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健全市委常委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谈心交友制度。谈心交友活动,一般每年安排一次。
第七章 市委文件
第四十三条 市委文件处理应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努力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需全市各级党组织周知并适宜公开发布的,应及时予以公布。
第四十四条 以市委名义上报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重要文件,原则上应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审核签发。
第四十五条 以市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日常工作的一般文件,原则上应经市委书记办公会讨论或经书记、副书记审核同意,由书记审核签发,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市委秘书长签发。
第四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和提名推荐干部文件,经分管常委审核后,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四十七条 下级党组织上报市委审批的文件,经市委办公室审核把关后,按照公文办理程序,由市委有关领导审批。市委领导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市委办公室审核或不按程序呈报的公文。下级党组织要求市委批转的公文,应以正式文件向市委请示,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市委审批文件时,签发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其他审核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委全委会、市委常委会及市委常委、市委委员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应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及党内监督机关的监督。市委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市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