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离任领导干部公车公物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12〕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离任领导干部公车公物清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离任领导干部公车公物清交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6日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衢州市离任领导干部公车公物清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持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维护领导干部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领导干部因卸任、调任、转任、免职、辞职、撤职、退休等情况办理离任手续前,必须严格按照《衢州市市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意见(试行)》(衢审责〔2006〕1号)的规定,对其个人保管、使用或借用的公务用车、公有财物(以下简称公车公物)进行清理;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清理移交的,应书面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原任职单位办理公车公物书面交接手续;原任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将公车公物作价处理给领导干部个人;公车公物的交接情况应当在原任职单位内部公开,接受党员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一律不得随带、占用原任职单位或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公物。

第六条 领导干部调任、转任前未清交公车公物的,原任职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部门汇报,由上级机关部门协调、监督、追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协调借用公车公物事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和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国资、审计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公车公物清交的监督。对消极拖延、隐瞒不报、拒不清交的离任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因上述行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无故占用原单位公车公物超过6个月的,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审计、国资等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致使辖区内发生公车公物交接不清的情况,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管辖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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