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财政局 /SPAN>文件
衢州市外事和侨务办公室
衢财行〔2012〕1号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外事和侨务办公室
关于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大力压缩“三公经费”支出,巩固和深化厉行节约的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调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下同)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或追加安排出国(境)经费,经审批同意出国(境)发生的费用,在单位的包干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支出规定的专项经费或结余经费中列支。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出国(境)任务批件、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三、原《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通知》(衢财行〔2004〕2号)第二条:“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凡单位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其经费全部由单位负担,财政不予安排;没有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其经费由单位从包干公用经费中负担30%,财政给予补助70%”的规定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