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9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衢州市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设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产销合作,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新型模式,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的通知》(财办建〔2010〕65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商建字〔2010〕27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字〔2010〕280号),以及市委《关于印发〈衢州市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衢委发〔2010〕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试点原则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立足服务“三农”、统筹城乡发展为宗旨,发挥衢州农产品主产区和品牌优势,积极打造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系统构建农产品采购网络、分销网络、商业中心、配送中心、检测加工中心;通过政策引导及中央、省、市资金扶持,逐步建立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确保农产品流通安全和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二)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化运作,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流通链条的优化重组。二是坚持现代流通的发展方向,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直供直销现代流通模式”。三是加强政府引导,采取综合措施,调动多方积极性,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试点。

二、试点目标和主要内容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初步形成高效率、低成本、低损耗、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使农产品流通水平再上新台阶。“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建改造10个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物流配送项目;通过“农超对接”和农贸市场的改造提升,20%农产品直接由生产基地进入超市销售,40%以上大宗农产品直接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促进价格基本稳定;逐步形成完整的肉菜流通信息链条和可追溯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培育一批农超对接龙头企业,将更多的本地农产品销往省外市场。

(二)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农产品采购网络,方便农民销售,带动基地化生产,支持蔬菜基地标准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生产。二是提高农产品收储能力,减少鲜活农产品的腐烂损失和市场价值损失,保护市场环境,稳定农产品生产。三是与销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培育农产品品牌,提高地产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四是在巩固本地销售市场和基地基础上,逐步发展农产品直销零售网络。五是加强公共检测中心建设,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质量可追溯,保障食品安全。

三、支持重点

(一)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改造。加快推进衢州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市农贸城迁建和县(市、区)粮油、蔬菜、水果、水产等农产品批发市场新建与提升改造,建立更加完善的农产品批发交易体系。加强冷链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建设,配置农产品预选、分级、包装、配送等设施设备,建设改造冷库等仓储设施;改造交易厅、棚,配置电动拖车或叉车等设备;开发和完善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系统,建设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提高农产品网络交易水平;推行分级、包装等农产品流通标准,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二)支持城乡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全面启动农贸市场改造提升计划,“十二五”期间,重点对市本级所有钢棚式农贸市场按省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市场示范标准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要求进行新建和改造,对重点乡镇农贸市场进行重新规划并按星级以上标准进行新建和改造,为城乡百姓打造一个整洁、宽敞、舒心的购物环境。工商部门积极探索农改超新型流通模式,在市区启动农贸市场农改超试点工作。

(三)支持开展农超对接活动。加强大型连锁超市与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系合作。支持农超对接双方建设和改造冷藏保鲜设施、配置冷藏运输工具、检验检测设备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对农产品冷链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仓储设施进行建设改造;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建设改造冷链物流配送中心。

(四)支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根据各地实际,积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新型模式。支持有利于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有利于产销衔接、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稳定农产品价格、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

四、项目承办单位条件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选择覆盖面广、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其中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城乡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

(一)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资质条件。

1.以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为交易对象;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和商业网点规划,中长期(10~20年)内不会拆迁;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市场用地应取得土地使用证或者以租赁方式取得20年以上的土地使用权。

2.交易额、交易量原则上居本市或县(市、区)前列,市场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对照《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和实施细则进行综合测评,市场综合评分应在160分以上。

3.主要交易区封闭或半封闭;交易区内车辆应分区停放,买卖双方车流原则上不应交叉,有条件的市场应配置专门的场内电动配送拖车、叉车;批发区域和零售区域原则上应予分开,或设立专门的零售区域和零售交易时段;已建成规模适当的冷库或在建冷库将在1年内建成;已实行IC卡结算或在建IC卡结算系统将在1年内实行;已配置检验检测设备,且查证查票、检验检测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良好。

4.承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各项应急保障服务;承诺积极推行农产品流通标准化;设置农民自产农产品固定交易区,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免费供农民使用;市场收取的摊位费必须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市场摊位原则上不得出售、转租。

5.至少10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采购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协议,批发市场加工配送中心或至少5家大型经销商与建立直接配送供货关系的超市、餐厅酒店、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等零售终端和消费团体签订有效期1年以上的供货合同。

(二)城乡农贸市场资质条件。

1.经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当地城市建设及商业网点规划,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健全,建立了农产品流通质量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对农民进入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提供便利条件,农产品交易额在本县位于前列,是供应所在县城或乡镇(街道)居民农产品消费的主要场所之一。

2.以农产品零售交易为主,农产品交易额占市场总交易额60%以上。

3.经营场所固定,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三)农超对接承办单位资质条件。

项目承办主体应为大型连锁超市和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接项目一般应同时包括大型连锁超市承建的子项目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建的子项目。本市如无符合资质或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可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进行农超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

1.大型连锁超市应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超市拥有不低于20个连锁门店或总营业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

(3)超市生鲜业务自营并设有专门的鲜活农产品销售柜台。

(4)与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龙头企业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合作协议,协议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实施优质优价,让利于农民。

(5)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种植、养殖技术,施肥、农药指导,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设立和登记条件,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注册。

(2)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在100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制、独立的会计核算。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通过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采购协议,协议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2)以鲜活农产品产销为主要业务。

(3)有符合对接超市需求的基本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有农产品注册商标,有无公害以上产品质量认证。

(4)与对接的大型连锁超市签订有效期5年以上的长期购销协议,协议中注明每年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最低采购数量或金额不低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

五、项目实施和验收

(一)项目实施。

1.“农超对接”项目。按照商务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中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和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等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建设。

2.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超对接”鲜活农产品快速检测系统和基地农产品品牌建设项目验收标准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98号)要求建设。

3.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按照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要求建设。

4.城乡农贸市场项目。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要求对农贸市场进行建设改造。

(二)项目验收。

根据国家及省里要求,试点项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申请初验。

1.“农超对接”项目(含农产品销售龙头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验收,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对接各方共同签署的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书及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申请表(同企业原上报表格,下同)。

(2)农产品“农超对接”项目合作协议书(有效期限不少于5年)。

(3)企业、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简介(包括生鲜超市、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发展情况和规划),农超对接双方的资质证明(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前3项资质证明应由当地农经部门出具)。

(4)企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

(6)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8)超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包装、营销、质量安全等指导的有关资料。

2.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项目验收,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及申请表。

(2)市场基本情况及简介,市场符合各项条件的证明材料,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3)市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改造方案。

(5)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建设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

(6)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附相关单据及证明材料)。

(8)突发事件保障市场供给的预案等相关材料。

有关市级商务、财政部门联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报送初验情况报告,并附《项目政策性验收评价报告》。项目验收中要检查直接对接合同执行情况。

六、资金管理办法

(一)省财政厅按照《浙江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字〔2009〕259号)将补贴资金下拨后,经商务、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项目验收通过后,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转拨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市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情况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七、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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