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1〕38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牵头制订的《衢州市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一一年六月三日    

 

 

衢州市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衢州市环保局

 

为认真吸取台州路桥、湖州德清铅酸蓄电池企业引发周边群众血铅超标事件的深刻教训,消除环境隐患,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铅酸蓄电池行业(含铅合金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对我市辖区范围内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含铅合金企业)进行“地毯式排查、铁腕式整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涉及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铅污染较其它污染,防治难、危害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置不慎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威胁社会稳定。铅酸蓄电池企业作为铅排放主要行业,数量多、分布广、环境影响十分敏感。从近期环保部门组织的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来看,初步查明我市现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含铅合金企业)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风险。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彻底地整治铅酸蓄电池行业,严防发生公众血铅超标事件。

二、全面彻底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

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环保、卫生、经贸、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等部门联合开展对铅酸蓄电池企业无一遗漏的地毯式再排查,尤其要重视排查无证、无照、未经环评的“黑企业”,确保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作坊)均纳入检查整治范围。通过排查,严防停产、停建企业擅自恢复生产、恢复建设;严防转入地下非法生产;严防跨行政区域转移非法生产。对纳入检查整治的企业,要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逐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

二是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环保、卫生、经贸、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监察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对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对列入整治的企业,均要有一名联系领导(由各地政府分别指定一名县处级以上领导联系若干企业)和一名监督员(由环保系统人员担任),负责相关工作。

三是按“八个一律”要求,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即:对未经发改、经贸、安全、环保、卫生、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或达不到审批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资质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职业卫生防护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

四是各县(市、区)政府要汇总排查企业名单、存在问题、整治要求以及整治期限等情况,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并抄送市环保局。

五是从6月上旬起,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赴各地开展专项督查。

三、做好全面整治中的相关工作

一是各有关部门对关闭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要及时吊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地方政府要妥善安置好停产整治尤其是关闭企业的职工,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对整治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该追究企业主责任的要追究责任;对经济赔付、资产处置、改造搬迁、兼并重组、职工安置等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三是因卫生防护距离不合规定停产整治,卫生防护距离内公众有体检要求的,地方政府应有序组织体验。

四是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掌握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企业以及周边群众诉求或上访等相关信息,并及时上报,切实做好血铅超标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工作。

五是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科学分析说明人体血铅超标的原因、污染途径等。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相关预防和治疗知识。

四、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对全市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参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实施方案,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辖区铅酸蓄电池专项整治工作。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环保、卫生、监察、经委、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电力、质量技监、建设、农业、人劳、信访、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铅酸蓄电池行业(含铅合金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对专项整治实施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牵头、协调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实行统一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达不到环保整治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卫生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监管,做好职业卫生防护相关工作;对达不到职业卫生防护要求的企业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经委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进行清查,并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确定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并依法报请属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铅酸蓄电池污染整治专项行动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依法依纪追究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铅酸蓄电池企业,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铅酸蓄电池企业的安全监管,配合环保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整顿或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对无生产许可证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查处,并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电力部门负责对违法铅酸蓄电池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协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人事劳动、建设、农业、法制、信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相关工作。

五、加强责任追究

一是漏查违法企业、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由此引发血铅超标事件的,要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是停产企业整改不达标、擅自开工的,要追究企业经营者责任;擅自同意开工的,要追究该企业联系人及监管员的责任。

三是出现血铅超标事件后,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提请上级党委追究该地方党委主要责任人责任。

四是信息不及时上报、甚至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是对发生血铅超标事件的地方,实行区域限批,生态县称号“摘帽”或停止评选2年,当年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否优否良”。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