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11〕8号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委〔2010〕102号)要求,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暂行办法》纳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的学习计划,作为建立学习型党组织的重点学习内容,切实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贯彻执行《暂行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党委(党组)要专门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学习讨论,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亲自抓。纪检、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干部尤其要逐章逐条逐款地学习领会,吃透文件精神,熟悉具体规定,明确各项要求。宣传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暂行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全面地认识党委、政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决心,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建章立制,强化保障。各单位要结合我市当前正在开展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着力抓好以下五项工作:一要建立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库。各地各部门要按要求建立国家工作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库,全面采集每个岗位人员的社会关系、亲属从业、家庭资产等信息,并实行专人负责、动态管理。各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的信息要报送市纪委党风室建档,乡(科)级以下人员的信息由各单位自行立卷管理。利益冲突回避信息库的具体规范要求由市纪委负责通知。二要明确岗位职权。各单位要对履行部门职责的所有业务岗位进行梳理,确定各业务岗位相对应的行政权力(具体包括行政处罚权、行政审批权和其他行政管理权),明确各项行政权力的权限范围、行使条件、具体标准和行使规则。三要设计实施程序。各单位要按照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三种利益冲突回避形式,设计规范化的利益冲突回避实施程序,明确申报要求、申报主体、受理主体、时限要求、调查处理权限、监督制约环节、投诉举报途径等。实施程序要简洁严密,方便操作。四要严格审查纠错。各单位要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审查纠错制度,确定相应处(科)室主动或依申请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社会关系和涉及利益冲突的事实、证据、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查审核,及时对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进行纠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定。对重大、复杂的利益冲突行为,可实行会议制度或成立审理委员会,由主要领导负责,进行集体研究处理。五要实行公开公示。各单位要建立利益冲突回避内容和程序的公开公示制度,综合运用媒体、电子查询平台等渠道,将本单位的各岗位职权和利益冲突回避实施程序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事项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把开展利益冲突回避工作作为提高本地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水平、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在全面掌握本地本部门权力运行和利益冲突现状的基础上,精心组织筹划,制订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边运行、边自查、边整改,形成结构较完整、操作性较强、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各级纪检机关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回避信息档案,并联合组织、人事、法制等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组织人事、法律法规等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及时制定对应措施、提出指导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防止利益冲突工作。对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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