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衢州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11〕7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

〈衢州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

实施细则〉》的通知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关于《衢州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6日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center" align=center>衢州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实施细则

市纪委  市监察局  市政府纠风办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暨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活动成果,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深入推进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水平,规范创建工作,促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推动作风建设深入开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浙江省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委办〔2011〕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建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基层,让人民满意,以推动全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创先争优,全面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目标。

第三条  创建工作范围为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和有行政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站、所、队(服务窗口)。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单位,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授予“衢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

第四条  衢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党风廉政建设好。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依法行政严。能严格依法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文明,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杜绝执法、办事不公,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三)服务质量优。以服务效能大提速为目标,扎实开展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创先争优“对标创标”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规定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落实到位;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负责;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对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的指导和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

(四)服务环境佳。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五)长效机制全。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有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机制。

(六)县(市、区)所属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必须是已获得本级“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的单位。

符合以上条件,经考评,各方面优秀的,可推荐为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五条  申报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单位,除具备第四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领导班子岗位职责明确,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决策、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在工作创新、制度创新等方面有明显成效;干部职工工作作风过硬,全员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强,爱岗敬业,干净干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该单位所在系统有标准统一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工作机制。

第六条  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授予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

(一)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单位及所属工作人员曾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以上政府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的。

(三)曾被县(市、区)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四)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六)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位列最后一名或连续两年成绩在平均分以下的。

(七)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  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的评选工作按照属地原则,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层站所要接受当地评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每两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当年的9月底前。

第八条  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评对象自评。各参评对象按照衢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评选条件以及本部门、本系统考评细则进行自评。县(市、区)参评对象将自评结果报县级主管部门,市本级参评对象将自评结果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考评、推荐。市、县(市、区)各主管部门对参评对象进行认真考评,将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择优向本级政府纠风办推荐。

(三)审核。市、县(市、区)政府纠风办对各部门上报的候选对象进行审核。县(市、区)政府纠风办经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候选对象报市政府纠风办。

(四)征求意见和复核。市政府纠风办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机关推荐的候选对象进行明查暗访,并通过一定的形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对公示和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参评单位的候选资格。

(五)审定。市纪委纠风室根据复核和公示结果,提出初步名单,报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审定。

(六)表彰。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将对获得衢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表彰并授牌。

省“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评选推荐工作同步进行。

第九条  衢州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本系统考评细则,每年年终对获奖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在考核结果产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纠风办备案,各县(市、区)政府纠风办每年对本地获奖单位的检查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后,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

第十条  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级政府纠风办。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行风效能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获奖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纠风办。

第十二条  获奖单位所在地的政府纠风办收到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和行风效能监督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审核。

第十三条  县(市、区)政府纠风办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获奖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发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要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审核。

第十四条  市纪委纠风室负责对各地政府纠风办上报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的,根据权限,发出摘牌通知书(详见附件),取消荣誉称号,并抄告其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市纪委纠风室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获奖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根据权限,发出摘牌通知书,取消荣誉称号,并抄告其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奖惩机制,注重创建工作结果的运用。对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对于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争优,两年内不得再次参评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服务窗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纠风办可参照本细则细化操作规定,并报市政府纠风办备案。

市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可操作性强,可量化的考评标准,确保评选工作健康有效进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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