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采〔2010〕5号
关于做好2010-2011年度通用设备
协议供货采购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2010-2011年度通用设备项目进行了全省联动采购。经前一阶段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公开招标或谈判采购,各协议定点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等已经公布,现就做好2010-2011年度通用设备协议供货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本通知规定的协议定点产品,单次采购数量在50台(含)或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实施协议定点采购。
二、实施内容
本次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的项目包括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传真机、扫描仪、打印机、一体机、复印机、油印机、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防火墙、服务器、投影仪、电视机、电冰箱、空调、计算机等18个品目。上述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其各级供货商名单、产品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及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已公布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定点采购大厅”栏目。
同时,从本期协议供货开始,将建立日常的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产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采购组织机构可根据采购单位需求和各协议定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按规定对协议定点供应商和供货商及其产品等进行适当的增补、调整。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省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协议定点采购模块)中发布有关增补和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采购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定点采购范围外的产品品牌或型号的,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5月31日。
四、协议采购执行程序
本期协议供货价格和优惠率分别为实际采购时的最高限价和最低优惠率。采购单位应在协议供货价格和采购预算限额内,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供货商进行二次询价,具体步骤参见《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询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衢财采〔2008〕2号,以最低报价者为成交供货商。
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衢政办发[2004]24号)的规定,采购单位在采购交换机、路由器、不间断电源(UPS)、防火墙、服务器等网络设
备之前,还须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五、协议供货监督管理
实行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采购是加强协议供货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探索建立协议供货全省集中交易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协议供货制实施办法(试行)》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本次协议供货各项工作。
1、各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要严格遵守投标文件、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的约定和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及相关服务,不得变相提高产品价格,降低服务质量,或拖延供货时间,损害采购单位利益。
2、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将加强对本次协议定点供应商及其供应商的监管,通过开展全省联合检查、主动市场调查、实行网上在线交易或网下二次询价等措施,上下联动,着力解决个别协议定点产品价格高、服务差的问题。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重点负责对各项目中标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及省本级供货商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当地供货商及其产品价格等管理。
各单位如发现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未按规定供货、报价和提供服务,或未及时维护、变更产品及价格等信息,不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履约的,应及时告知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和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将情况及时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将按照《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把协议定点供应商或供货商上述不良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库,并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曝光,通报全省。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其协议供货资格。
3、各采购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向协议供货商提出合同以外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协议供货商发现采购单位有不正当行为的,可向市财政局反映。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及时将情况通报给有关单位,并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