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0〕7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消除液化石油气气瓶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决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专项整治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专项整治,落实气瓶安全责任,到2011年底,全市完成护罩用螺丝联接到瓶体的液化石油气气瓶(以下简称“螺丝瓶”)的淘汰报废和更新工作,建立气瓶安全使用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二、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气瓶的使用登记、充装、检验、销售与服务、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相关安全责任。
三、整治内容
(一)落实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所充装气瓶安全全面负责,并向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建立气瓶使用登记制度、固定充装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标识气瓶使用登记永久性标志,建立气瓶档案。负责对使用期限满15年气瓶的回收、登记、定期送气瓶检验单位进行报废处理和更新等工作;严禁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对用户要求充装的、已到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负责实行更新淘汰,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全面停止“螺丝瓶”的充装和使用。
(二)落实气瓶检验单位的检验及气瓶报废处理责任。气瓶检验单位应对检验质量安全全面负责,认真执行气瓶定期检验规范,严格检验程序,做好检验记录和标识,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检验质量。对经检验不合格气瓶及使用期限已满15年的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予以报废并进行破坏性处理,做好处理记录,保存见证资料,建立破坏性处理档案。一律停止检验“螺丝瓶”,认真做好“螺丝瓶”的报废处理工作。破坏后的气瓶残骸处理,应与废旧金属回收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禁止报废气瓶未经破坏处理而重返市场。
(三)落实液化石油气及其气瓶经营服务单位(点)安全责任。各液化石油气及其气瓶经营服务单位(点)应认真做好气瓶(满瓶)销售前检查及流向登记工作,禁止销售使用无使用登记标志或超过15年使用期限的气瓶,禁止销售使用未经衢州市气瓶检验单位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发现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应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报告当地主管部门和质量技监部门,并妥善保管相关气瓶和单据,不得擅自处理。一旦发现有销售使用或擅自处理超过检验有效期“螺丝瓶”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格气瓶报废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瓶充装、检验、经营服务、废旧金属回收等单位清理、报废“螺丝瓶”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要求严格把关。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应根据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价格折价收购后,由具有资质的气瓶检验单位严格按气瓶报废程序处置,严禁擅自收购处理报废气瓶和对报废气瓶修理、翻新。
(五)加大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地质量技监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气瓶充装单位充装未经使用登记非自有产权瓶、超过使用年限或检验有效期的气瓶以及检验单位继续检验超过使用年限气瓶或“螺丝瓶”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从重从严处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构撤销其充装许可证、检验许可证。市公安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四、整治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既是一项安全工作,也是一项民生工程,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的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局、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物价局、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组织,以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协调有序进行。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政府要发布“螺丝瓶”更新淘汰公告,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和气瓶安全的法律法规、使用常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充装检验单位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防止因不明真相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公安、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商、质量技监、物价、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配合,实行部门联动,形成协调、高效、有力的安全监管机制。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四)长效监管,力求实效。强化落实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实行自有产权气瓶和固定充装制度,建立充装单位之间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定期互换制度,引导并鼓励充装单位探索规模化经营、连锁经营等新的充装经营机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及其气瓶经营服务单位要规范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送气人员的管理和指导,强化气瓶销售使用登记工作,封堵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螺丝瓶”进入市场流通渠道。通过加强对气瓶的使用登记、充装、检验、销售与服务、报废处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气瓶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附件:衢州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衢州市液化石油气气瓶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利水(市政府)
副组长:方 华(市质量技监局)
成 员:陈 青(市物价局)
李 宁(市公安局)
范峻民(市建设局)
李树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钱发根(市工商局)
詹庄国(市质量技监局)
朱文缘(市消防支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监局,詹庄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