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10〕1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流动人口数量日益增多,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为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确立了流动人口“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资源有效整合”的服务管理体制,建立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并对基础信息管理等作出了规定,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了有效平台,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条例》实施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总战略的重要举措,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机构设置,明确服务管理职责

我市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专门机构设置方面重点要抓好四个方面:

(一)建立流动人口综合协调机构,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市政府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劳局、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部门协调、信息化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二)各县(市、区)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设立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确定相应的人员编制。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抓好基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重点派出所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事务所。其他乡(镇)、街道可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四)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其他组织要协助服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流动人口超过200人的社区(村、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要设立服务管理站(点),依托社区(村、居、企业)综治工作室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工作。

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继续履行相关职能,加强与综合协调和专门机构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措施;司法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人劳部门负责流动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建设部门负责成建制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和工地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三、制定配套政策,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

实施居住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是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服务和保障,按照“政策留人、制度管人”的要求,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各县(市)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现有资源承载能力,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和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政策待遇。在相关政策制订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强与相关政策的衔接,既要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超越当地实际承受能力,特别是在享受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要做到稳步推进。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下同)流动人口统一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不再办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和《衢州市区居住证》。

衢州市区流动人口按《条例》规定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连续居住满3年,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流动人口符合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05〕28号)和市公安局、市人劳局《关于转发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实行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衢市人劳才〔2005〕111号)规定的申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条件的,且被用人单位聘用6个月以上或创业1年以上的,可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已申领《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和《衢州市区居住证》的,可换领《浙江省居住证》。

《浙江省居住证》在衢州市区具有以下功能:

(一)所登记人员的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标明所登记人员在居住地的择业就业、投资创业、办理社会保险、购买商品房、办理驾驶证、购车入户、子女就读、计划生育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三)记录所登记人员的基本情况、计划生育情况、居住变动情况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四)《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可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各地制订的配套政策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队伍建设。

各县(市)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登记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公安部门负责对协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协管员的录用应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水平应与当地城镇职工工资水平相适应,并由财政合理安排公用经费。

目前,全市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有25.8万人,衢州市区现已配备流动人口专职协管员150人,每人每年落实2万元经费。各县(市)也要按500:1的标准抓紧落实到位。

乡镇(街道)服务管理机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协管员队伍,主要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变更登记以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流动人口专、兼职协管员的专门培训和业务督导。

五、加强学习宣传,促进《条例》的顺利实施

《条例》是我省关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基础,与各项具体业务工作一起部署。特别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具体从事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开展专题学习培训,使他们正确掌握《条例》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依法依规、公正文明、积极主动地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真正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同时,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平安宣传、综治宣传,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特别是流动人口、企业业主、房屋出租人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环境。

六、依托综合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是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前提,必须把综合信息平台建设作为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的重要基础来抓。要在省里建成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开展市级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流动人口的动态变化,及时更新信息,提高流动人口登记率、人户一致率和信息的准确率。要建立健全流动人口信息报告登记制度、动态更新制度、管理台账制度、分析通报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原则,规范企业用工和房屋租赁活动,健全基础台账,努力在信息互通中实现资源共享,在部门联动中实现管理互补。

七、强化保障,狠抓落实

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各县(市、区)都要在落实机构人员、工作机制、专项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聘用协管员以及综合平台建设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各地要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绩效考评机制,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因工作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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