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结报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财政局文件

 

衢财综〔2009〕7号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

结报和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结报和年度验审工作,根据《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票据结报工作

(一)财政票据实行按月定期结报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开具财政票据收取的各类非税收入和暂扣款、预收款、保证金等往来款项,均应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管理,按月向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的结报核销手续。社会团体使用的社团会费票据由民政部门负责结报核销。基层工会使用的往来款票据由总工会负责结报核销。

票据使用量较小或按月结报确有困难的单位,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结报周期。财政部门根据票据结报情况,确定是否再次供票及供票数量。

(二)对已开具的财政票据,执收单位应及时将资金收缴到财政专户管理。对超过二个月资金仍未收缴到位的,执收单位应收回票据收据联,并予以全联作废,向财政部门办理结报手续。若票据作废后,资金又可收缴到位的,应当重新开票。

因收据联遗失等原因无法收回的,执收单位应取得缴款单位证明,并经缴款单位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由执收单位在《衢州日报》上刊登作废声明后,提出要求核销票据的报告(报告中应注明《衢州日报》上刊登作废声明的日期,并附报纸),财政部门方可结报核销票据。

(三)执收单位无故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结报手续的,财政部门可减少供票数量或暂停供票。

二、财政票据年度验审工作

(一)财政票据实行年度验审制度。验审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是否有效,有无通过相关部门的年检;上年度领用的各类财政票据是否已按规定进行结报核销;单位实际结存数与财政部门管理系统中登记数是否一致;已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是否已注销其票据购领证并结报核销其领用的收费票据;有无遗失财政票据的现象和欠缴、漏缴政府调剂收入问题;所有非税收入和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各类资金是否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对单位直接向省级主管部门领用的票据是否报经市财政局备案等。

(二)财政票据年度验审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6月。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票据购领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未结报核销的财政票据(包括空白票据)等相关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验审手续。单位在验审期内要购领财政票据的,可提前办理验审手续,验审合格的才能购领财政票据。

(三)对无故不参加财政票据年度验审或未通过年度验审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暂停供票,并以挂号信等方式向单位发出通知书。单位如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审的,财政部门将组织对其进行专项检查。

希望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财政票据使用、保管、结报以及资金收缴等管理制度,要安排懂业务、有责任心的人员担任票据管理员,切实加强财政票据管理,防止票据遗失、被盗事件的发生,确保单位执收、执罚和财务结算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