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衢州市监察局       文件

 

衢纪发〔2009〕1号

  

 

转发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党委组织部、外办,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现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外办、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浙纪发〔2008〕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开展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严格抓好各项规定的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      衢 州 市 监 察 局

2009年1月16日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江省监察厅       文件

 

浙纪发〔2008〕38号

 

 

关于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纪委,党委组织部、外办,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监察机构:

近段时期以来,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出访团组在外实际行程与任务批件不符,绕道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等。个别地区还接连发生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我省的对外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坚决制止违规违纪行为,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央要求,特重申和提出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制度。2009年是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的第一年,各市、省直各单位要按照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必须实现大幅度下降的要求,在今年12月底前将本地、本单位明年因公出国(境)计划上报省外办,并抄送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备案。逾期不报者不列入明年出访计划,对其出访任务不予审批。

二、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查审批程序。出访团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详细的出访日程,公务活动应注明国外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的主要内容。培训团组还要注明培训日程、内容、授课人等。因故推迟出访,超过批件规定的出国(境)日期3个月以上的,组团单位须重新办理出国(境)任务和人员的审批手续。任务审核审批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切实压缩无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出访活动。

三、严格实行量化管理规定。公务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原则上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国(境)培训团组人员总数应控制在25人以内,在外时间不少于21天,在外听课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不少于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在1国内完成。

四、严格预算管理,加强经费约束。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单位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五、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坚决贯彻中央外办、外交部最近印发的《关于因公出国(境)团组规范使用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抓紧出台管理实施细则,清理整顿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以及安排公务活动。

六、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一经发现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停止受理其组团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申请;同时要追究出国(境)任务审核审批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审核审批权。

七、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出访团组团长负责制。组团单位必须落实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行前教育。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机关批复的在外行程,严禁以各种名义往访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变更路线;不得擅自减少应当执行的公务活动。出访团组回国后,要按时上报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必须如实总结出访成果,附上实际出访日程,经团长签字确认后上报。

八、加强对有一定外事审核审批权限单位的管理。明年起,停止省、市外办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出国组团及其中介服务业务,并逐步在全省试行。

九、严格控制企业人员随团出访。除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随团外,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党政机关团组出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出国(境)费用。

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其他规定,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组织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出访团组在外停留时间、出访路线、出访内容等与批件是否一致。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浙  江  监  察  厅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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