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9〕10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衢州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衢州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创建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9号)和《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09〕20号)要求,为进一步弘扬扶残助残的社会美德,促进“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以下简称爱心城市)创建活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创建爱心城市为载体,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部署,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参与、社会支持”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全方位提升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努力实现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发展、融入社会,为推动衢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申报、分批创建、县级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
三、创建目标
从2009年开始,分三批进行创建。2009年1个县申报,2010年1至2个县申报,2011年衢州市和其他未申报单位申报,力争到2012年,衢州市和全市6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爱心城市创建标准。
四、创建内容
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缩小残疾人在生活、发展、社会环境、事业保障等方面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力争残疾人工作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
(一)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残疾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残疾人家庭年人均生活用电量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生活用电量的75%;残疾人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当地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的75%。
(二)健全残疾人工作机制。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残疾人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综合工作考核并占有一定权重;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残疾人工作,听取专题汇报,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明确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议制度;逐步加大投入,落实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所需资金,残疾人事业经费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三)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按照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组织建设网络;抓好残疾人专职、专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培育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大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市级残联领导班子按规定配备残疾人领导干部,县(市、区)残联配备残疾人干部;加强各级残联领导班子建设和残联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提高为残疾人服务水平。加大投入,加快市、县(市、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市级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县级人口30万至60万的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并发挥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康复、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辅助器具供应、文体活动、专门协会与信访维权等“多位一体”的服务功能。
(五)推进“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程。按照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标准,全面实施残疾人重点康复工程,深入开展“光明行动”,打造白内障无障碍县(市、区),健全低视力康复工作网络,开展聋儿、智障儿童、肢残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监护及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与服务工作;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卫生服务体系,80%以上的社区和乡镇开展康复服务,80%以上社区配备康复协调员并开展工作。
(六)打造残疾人教育保障平台。加快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高水平、高质量地普及残疾儿童九年制义务教育,使学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5%以上;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保障达到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能够进入普通大专院校学习;建立健全残疾青少年助学制度,对残疾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进行助学补助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实行残疾人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在社会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实施残疾人保障金地税统一征收和全额缴入国库制度;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免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与农村生产实用技术培训,推广残疾人创业培训,适度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出台扶持政策,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扶持残疾人发展种养业,推进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进一步规范盲人按摩行业管理。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对重度残疾人单独施保,全额享受低保金或全额享受补助金;完成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作任务,全面开展残疾人安居工作,发现一户解决一户;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全部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农村残疾人合作医疗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九)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完善无障碍环境设施建设,确保残疾人对无障碍环境满意率达到90%以上;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网络,出台残疾人优惠扶助政策的乡镇(街道)达到100%;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和专项视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确保无残疾人到省市或赴京集体访、重复访事件。
(十)加快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完善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上报信息系统数据,实现与上级残联和当地政府部门横向信息交换,残疾人综合信息系统普及95%以上社区和乡镇,覆盖所有持证残疾人;拥有电话和彩电的残疾人家庭达到85%以上。
(十一)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社会环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等活动;开展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活动,市、县级广播电视台开播至少每周1次电视双语新闻节目,开播每周一次残疾人广播专题节目,市、县级社会综合类报刊每月报道残疾人事业不少于2次;城市设立户外残疾人公益广告30平方米以上,乡镇(街道)15平方米以上。
(十二)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整合、完善公共文化资源,公园等公共服务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市、县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有声图书室,为盲人提供有声读物;加强残疾人文艺人才培养和演员选调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残疾人群众性文化活动,每年组织残疾人文艺演出或文化活动;将残疾人体育工作列入当地政府体育工作计划,公共体育场馆为残疾人提供免费专场服务每周不少于1次或每周不少于1小时,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每4年举办1次残疾人综合运动会,每年举办1次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或体育展示活动,加大对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和输送力度。
六、创建步骤
我市的爱心城市创建活动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申报创建时间为2009年4月上旬,市残工委4月中旬完成对县(市、区)的申报审核,4月底上报省残工委。省残工委5月15日前完成申报单位审核,5月底前完成陈述,6月上中旬前来考察,6月底前签约,创建周期为2009年4月至2010年10月。
第二批创建周期为2010年4月?2011年10月,第三批创建周期为2011年4月?2012年10月,审核、上报、陈述、考察和签约时间参照第一批。
整个创建活动分准备部署、申报动员、全面实施和评估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准备部署阶段。申报单位对照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开展考察、调研活动,进行前期的研究评估,拟定创建爱心城市工作方案和配套实施办法,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各成员单位职责和分工,明确创建任务;
申报动员阶段。根据实际情况,2009年我市确定常山县为创建试点单位。2010年开始全面推开,同时市开展创建“爱心乡镇”、县(市、区)开展“爱心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创建活动宣传,营造创建工作氛围,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推动创建工作深入开展。
全面实施阶段。在全面创建“爱心乡镇”、“爱心社区”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爱心城市”的创建工作。召开创建爱心城市动员大会,签订创建责任书;创建过程中,定期研究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确保创建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评估验收阶段。根据每个批次申报做好自评工作和各类资料台帐的收集、整理,市残工委对县(市、区)创建工作进行初审评估,在此基础上进行整改完善,做好验收申报工作,迎接省残工委的实地考核验收。
七、创建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衢州市创建浙江省扶残助残爱心城市(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爱心城市创建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落实工作职责,紧密配合,确保创建任务深入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全面落实各项创建任务。
(二)落实创建经费。根据爱心城市创建标准,各级要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整体发展。将创建工作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逐年有所提高,确保创建、监督、检查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创建标准。发扬真抓实干、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对照创建要求,深入开展创建工作,务求通过创建活动,全方位、整体性推动我市残疾人事业向更高层次发展。
(四)强化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爱心城市的重要意义,反映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及薄弱环节,加强残疾人事业公益性宣传,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在创建过程中积极宣传创建工作的经验、做法、典型,及时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扩大社会影响面。
(五)建立督查机制。建立健全检查跟踪督办制度,定期对创建的目标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各县(市、区)要将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核,重点工作列入政府政务督查范围。同时,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市政府对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影响创建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