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9]30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实施意见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6.25pt; mso-char-indent-count: 2.5">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改善民生,扩大农村消费,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工作,结合“百村示范、千村整治”、“空心村”改造、下山脱贫、重点工程拆迁安置、农村危房改造等工作,农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对照广大农民群众的住房需求,差距依然很大,建房难、建房乱、“有新房无新村”等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更好地满足农民住房需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变堵为疏,积极有序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增加农民收入,带动农村投资和消费,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抓手,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动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为目标,以广大农民群众为主体,以科学规划、集聚集约为原则,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积极有序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加快改善农村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努力建设符合衢州实际的农村新社区,促进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目标任务:

1、到2009年,全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1)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的5600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2)各县(市、区)规划启动1个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示范镇(乡)、完成3个示范中心村的建设任务。

(3)完成省下达的2200亩建设用地复垦任务。

2、到2012年,全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目标任务是:

(1)基本完成农村低保标准(2007年)150%以下的4.43万户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任务。

(2)基本满足农民正常住房改造建设需求。2009?2012年,全市改造建设农村住房6.4万户。

(3)基本形成方便生产生活的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基本实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新增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土地总量增减平衡有余,农村居民点人均建设用地有所下降。2009?2012年,全市完成省下达的建设用地复垦任务8300亩。

(三)基本原则:

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必须在工作中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农民主体原则。农民群众是农村住房改造的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必须充分发挥其建设美好家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建设速度与农民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在规划引导下,坚持民主决策,把“是否改造建设”、“ 何时改造建设”和“如何改造建设”的选择权交给农民。坚持量力而行,十分珍惜民力、财力,充分考虑农民群众的建设发展能力,不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坚决杜绝“形象工程”和 “政绩工程”。

??集聚节约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村人口向县城、中心镇和中心村集中、产业向功能园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努力实现布局优化、要素集聚。提倡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引导农民合理用地。坚持引导、规范和整治相结合,推广应用节地节能型农民建房模式,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和退出、流转、有偿选位机制,加大宅基地复垦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改革创新原则。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根本动力,积极推进宅基地置换、有偿选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农民住房抵押、农村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等改革,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着力解决“地从哪里来、房在哪里建、钱从哪里筹、人往哪里走”等问题,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建房难、建房乱格局。

??统筹兼顾原则。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与中心镇培育、中心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村庄整治及康庄工程、农民饮用水安全工程、农村宅基地整理等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资金和资源整合。要努力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力求改造建设一个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到一个村。通过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和建设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名村,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实现“居者有新舍、村庄有新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有序推进。

三、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根据村庄的区位特点、经济状况,分类指导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住房改造新格局。

(一)集中迁建型。对高山远山村、地质灾害危险村、重点工程建设拆迁村、需要集中搬迁的厂中村、园中村,进行异地集中迁建。积极创新低收入农户下山搬迁的方法,把搬迁高山村、缩减自然村与推进中心村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变就地改造为异地建设,变零星迁移为整村搬迁,从整体上改变低收入农户的居住条件与发展环境。异地集中建设要按照农村新社区的要求,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施社区化管理。要坚持集聚节约原则,通过政策扶持,提倡公寓式安置,鼓励联立式建房,严格控制独立式住宅。

(二)旧村改造型。对大多数经济条件一般的规划保留村,借鉴旧城改造做法,推进旧村改造。通过宅基地有偿收储的办法,拆除旧房、附属物和违章建筑,腾出用地空间,进行重新布局。村庄建设布局既要充分考虑农民建房需求,又要科学安排村庄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基础设施等各类用地布局。按照实际人口分大、中、小三种户型,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通过有偿选位的办法确定建房地块。新房建设原则上做到“四统一”,即:统一房屋立面、统一房屋层高、统一房屋色调、统一建筑风格。建房方式既可以统建,也可以由农民自建。

(三)自主建设型。对自主拆建的农户,要加强规划引导,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尽量少占耕地,鼓励农户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建房。要加强对农民建房的引导,房屋的高度、式样、立面等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加大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农村建设规划修编。按照“满足需要、促进集聚、完善提高”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县域内各类乡镇和村庄的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形成中心镇、一般乡镇、中心村、一般基层村和特色村等“重点突出、梯次合理、特色鲜明、相互衔接”的村庄布局规划体系。坚持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倡导组团式规划,鼓励利用现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规划新村。村庄建设规划要坚持实用性与艺术性相统一,历史性与前瞻性相协调,体现村庄的文化积淀和乡村特色。充分尊重村民意愿,根据农民的不同经济状况和建房意愿,选择不同的农房建设形式,并考虑低收入困难群众救助房建设。村庄规划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要抓住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按照规划能够落地,建设可以承受的原则,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机衔接。同时要协调好村庄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关系,确保各规划之间有机衔接。到2011年底,各县(市、区)要完成所有中心村以及规划保留村规划编制任务。

(二)加强村庄规划管理控制。各地编制村庄规划要因地制宜,坚持宜撤并则撤并、宜建则建、宜农则农,充分整合利用,新村用地原则上不大于现有村庄规模。将村庄宅基地、空闲地等收归村集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整治、统一安排使用、统一基础设施,按照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生态环境等功能,合理划分为建设区、控制区和复垦区。建设区要相对集中,农民建新房应有序安排在建设区内,避免出现新的空心村。控制区只拆不建,村庄规划要撤并的自然村的农民建新房,必须安排在规划的中心村建设区内,分期分批撤并,最终实现整体搬迁;建设区外腾空的老宅基地和废弃宅基地要作为复垦区,及时组织复垦,退宅还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三)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加强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必须优化规划建设用地布局,优先保障民生,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和农村其他建设预留建设空间。目前新农村和农民建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土资发〔2008〕27号)等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以满足建设需要。

保障农村建房用地指标。各地要确保将当年可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总量的10%以上用于农村住宅改造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指标要优先保证农民建房,确实有余的,允许有偿调剂,调剂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省每年安排用于农户下山脱贫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等专项用地指标,必须按要求用于相关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要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为基础搭建土地整治(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平台,利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整合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创新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土地整治的支持力度。土地整治区(复垦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要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发挥土地整治的整体效益,有效增加耕地面积,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拆迁范围内,按村镇规划必须拆迁的建筑物、非法占地的违章建构筑物、农户建房批文中规定应拆未拆的旧宅、不符合“一户一宅”以及其他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期予以拆除。

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支持发展农村服务业。对城镇规划区外的示范中心村,通过改进建房方式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以及村庄内的服务网点,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作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公开出让,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出让由县(市、区)国土部门统一实施,土地收益归村集体组织所有(集体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指导意见另行制订)。

(四)创新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公开公平、节约集约、保障服务的原则下,调整完善农民建房分户、农民建房“一户一宅”的面积限额、宅基地管理使用分配等政策。在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对历史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超过标准户型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置换、无偿及有偿收储等综合措施鼓励腾退,盘活现有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由村集体进行统一平整后,帮助困难群众落实“一户一宅”。也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行公开有偿选位方式安排宅基地。县(市、区)政府在审批农民建新房用地时,必须收回旧宅的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防止产生新的“建新不拆旧”。农村五保户、建房困难户可通过兴建老年公寓、过渡房或调剂住房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于异地就业或户主已经农转非导致人宅分离的,可通过经济补偿、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办法,鼓励农户退出农村宅基地。具体实施意见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加大财政投入和扶持。按照“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变、统筹使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原则,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整合,重点用于农村住房重点改造建设村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编制、修编经费以及其他按省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资金要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要认真执行省下山脱贫、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中心村建设补助政策,并落实好地方配套。对没有经过整治的村,通过集中迁建或旧村改造方式建房的,将该村列为优先整治对象,省及县(市、区)村庄整治补助资金全额用于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利部门在实施河道整治、农民饮用水等项目时要向该类整治村倾斜。林业部门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利用现有住房依法开展森林旅游休闲等“农家乐”项目,确因临时扩建附属设施等需要占用林地面积在160平方米以内的,简化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环保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积极争取国家“以奖促治”等农村环保专项补助资金。县(市、区)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支持力度,创新贷款模式和方式,鼓励农民通过林权抵押贷款、联保贷款等形式筹措资金,稳妥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服务。适当放宽农民改造建设住房贷款期限,确保必要的贷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有条件的地方可由政府出资组建担保公司,为农民建房贷款提供担保,也可积极创新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投融资方式,实行企业化、项目化运作。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人身安全和住房安全承保工作,并在保费上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订)

(七)加强农民建房技术指导和服务。规划部门要推出8?10套具有乡村特色、经济实用的新型农民住宅方案免费供农民选择。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技术指导,加大对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促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有关部门要采取联合审批、集中审批、委托审批等方式,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努力提高审批效率;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方面技术力量深入农村,为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加强农民建房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组织编写发放《农民建房小常识》,引导农民科学建房,提高农民建房安全意识。对违章建筑和超高、超宽、超层数等行为,要加大执法和督导力度。按规定拆除原有住宅、对宅基地进行复垦、外墙粉刷后并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住房,国土、建设部门要为农房“两证”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及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权属证书。

(八)加大规费减免力度。在实施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除房屋和土地登记中的证书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制定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严禁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农民自建房中,供水设施由城市供水企业建设并直接供水到户、结算到户的,则按城镇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费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由村“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建设安装费用由村组织自主确定。电能计量表及表前设施改造安装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表后入户器材如要求供电企业新装或改装的,可按现行规定的标准,向农户收取“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有线电视服务机构不得强制实施管线预埋并收费。以工程项目方式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设施建设安装(预埋)费用,按照尽可能减轻农民负担、兼顾相关企业合理补偿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作出规定。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已经建立农村住房改造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农村住房改造积极有序开展。各县(市、区)委、政府是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抽调得力的工作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规划指导,狠抓政策落实。

(二)强化工作责任。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要列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具体负责农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农村住房审批管理,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指导和实施;建设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加大施工队伍的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的培训,保障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质量水平的提高;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集中迁建村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争取上级投资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国土部门负责解决农房建设用地问题,抓好农村土地整理和复垦;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户、受灾户等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建设的审核工作,推进农村新社区建设;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价格收费政策,并抓好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及时查处违纪行为;金融部门负责为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提供信贷支持。

(三)强化舆论引导。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使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推动农村住房改造建设深入开展。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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