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和《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

 

 

衢文明〔2008〕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和《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

根据浙江省文明委《关于开展文明街道创建活动的意见》(浙文明〔2008〕7号)文件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市文明街道创建工作,市文明办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和《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并广泛征求各地文明办和部分街道的意见,报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现将《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和《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衢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21日

 

 

 

附1:

 

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街道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四个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市民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有效推动文明街道创建,规范评选表彰工作,提高评选表彰质量,促进文明街道创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文明街道”是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街道整体文明、和谐水平较高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街道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市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推动街道四个文明协调发展。

第四条  开展文明街道创建活动要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单位、部队、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居民共同参与。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把创建文明街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规划,定期研究,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五条  衢州市文明街道评选标准如下: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干部团结务实,开拓创新,敬业尽责,廉洁自律,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突出。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建立健全思想道德建设网络体系,大力实施文明素质工程,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积极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衢州市市民守则》的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市民文明素质普遍提高,形成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的社会风尚。

(三)科教文体健康发展。加强科普队伍建设,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加强文体设施建设,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社会服务优质规范。党政机关、党员干部转变服务作风,强化服务意识,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建立健全街道服务网络和体系,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较高。

(五)社会治安秩序优良。建立健全治安防范网络,积极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形势平稳,无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群众有安全感。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街道环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到位,积极治理脏、乱、差现象,辖区内公共场所环境整洁,观瞻良好,无乱张贴、乱搭建、乱设摊、乱停放、乱堆放和乱倒垃圾等现象。

(七)创建工作扎实有效。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把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城区)、文明街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资金投入、监督激励等落实到位。

具体考核依照《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进行。

 

第三章  申报、考核、评选

第六条  衢州市文明街道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街道须重新申报、评选。

第七条  衢州市文明街道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实地考核、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在对照《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标准自查基础上,凡符合衢州市文明街道标准的街道,可自愿向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衢州市文明街道:

1.申报前12个月内街道主要领导因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被查处,受到党政纪撤职(含)以上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报前一年人口计生工作未达到上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要求的;

3.申报前12个月内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二)逐级推荐。各县(市、区)文明委按照衢州市文明街道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街道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向市文明委推荐。

(三)实地考核。按照《衢州市文明街道测评体系(试行)》对申报街道进行实地考核。

对已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单项荣誉称号的街道,如体育先进街道、园林街道等,其相应的测评内容实行免检。

(四)择优评选。市文明办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衢州市文明街道的建议名单,报市文明委审议。

 

第四章  表    彰

第八条  由市文明委将审议后的衢州市文明街道名单,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衢州市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街道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文明街道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文明街道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制定本地区文明街道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本地区各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指导街道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组织,检查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3.总结推广创建文明街道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4.沟通文明街道创建工作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衢州市文明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文明办每年要对获得衢州市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街道进行一次复查,并向市文明办提交复查报告。对于工作停滞不前、出现突出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被撤销衢州市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经过认真整改,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以后的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文明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衢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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