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网络建设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妇女联合会

       衢州市公安局        文件

 

衢妇[2008]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

工作网络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妇联、公安局(分局):

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协作网络,充分发挥市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的职责作用,根据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精神,市妇联、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将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县(市、区)各级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市本级救助中心(含柯城区、衢江区)设置在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属公益性服务机构。各县(市)救助中心设在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各救助中心同时依托街道、乡镇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具体开展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

二、中心宗旨

依法打击以暴力形式伤害、摧残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受侵害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

三、中心职责

1、公安“110”、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要为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

咨询,负责受理正在或已经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并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置;依托街道、乡镇妇联、公安派出所及社区警务室、妇女儿童维权站具体开展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通过日常工作,注意发现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时调解和化解家庭纠纷,做好教育疏导工作,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

2、对重大家庭暴力案件进行督促查办;

3、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交流和分

析我市妇女儿童家庭暴力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研究相应对策措施;表彰在全市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对基层从事救助工作的民警和妇女维权干部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指导和日常检查、督促。

四、受案范围

各辖区内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方式,伤害和摧残妇女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方或当事人可向当地公安局“110”(救助中心)报警求助,也可就近向各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或社区妇女儿童维权站求助。各地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求助电话时应认真做好记录,及时发出处警指令。

五、处置方法和程序

公安“110”、各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接到报案或处警指令后,应迅速出警,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防止事态升级。同时,要根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情节,依法作出以下处理:

1、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

2、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3、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六、市救助中心领导小组成员

主  任:章金凤  市妇联主席

副主任:张炳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  岚  市妇联副主席

救助中心办公室主任:彭海生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

救助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毛丽芳  市妇联权益部部长

联络员:梁苏华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柯城、衢江、柯山公安分局负责统计和上报辖区内家庭暴力报警、投诉案件的统计表,每半年统计一次,在每年7月10日、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汇总。各县(市)也要进一步完善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各项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做好统计上报工作,统计表按时间要求分别报市公安局、市妇联。

 

二OO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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