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8〕1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减少开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平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水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水土保持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和生态环境维护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各级政府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措施。经过多年努力,我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2006年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但全社会的水土保持意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尚有1320.32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亟待治理,占市域总面积的14.93%,而且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大量增加,水土保持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做到开发建设与水土保持同步,推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切实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凡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开发建设活动必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即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还应先于主体工程施工并投入使用。

(一)把好审批关。凡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改、扩)建开发建设项目,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手续。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审批、规划许可、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等其他有关手续。发改、经委、环保、国土、规划、水利、建设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预防水土流失,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发改部门不予审批立项,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土部门不予供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二)把好监督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中设立水土保持专门章节,进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各级各部门要把水土保持的后续设计、方案实施、施工监理、水土流失监测、竣工验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抓好督促落实,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档案,制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年检制度实施细则,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三)把好验收关。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经委、国土、建设、环保、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把好监督和验收关,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保质保量建成。

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认真搞好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是对开发建设活动在建设前、建设中和建设后水土流失的程度进行监测比较,反映项目业主在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成果的重要手段。我市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刚刚起步,技术力量单薄,工作经验缺乏,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因此,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履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审查把关的职能,督促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使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对区域水土流失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应按规定定期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

水土保持监理是加强开发建设过程的水土保持管理,控制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实现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并举的重要举措。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可以由开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监理单位承担,也可另行委托其他监理单位承担,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的单位应持有《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开发建设业主在工程监理招投标文件中,需明确水土保持监理的内容和要求。

四、加强领导,深入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持水土的良好氛围

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法规、政策和水土保持基础知识的宣传活动,并列入各级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土保持国策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要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期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逐层签订责任状。各地要健全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任主任,水利、发改、经委、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建设、林业、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水土保持委员会。制定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水土保持工作氛围。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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