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规范农资市场推进农资“三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8〕1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规范农资市场推进农资“三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商务部关于印发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5〕5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整治规范农资市场,推进农资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以下简称农资“三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参照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坚持“整治与建设并举”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培育和发展现代流通业态,加快形成规范有序、监督有效、诚信经营的农资市场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和谐衢州建设。

(二)工作目标。至2010年底,完成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的清理活动,基本消除非法农资广告、包装标识和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行为,对农资经营户全面实施“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信用卡,承诺书)制度和信用等级挂牌经营,农资抽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面建立农资“三网”;在全市培育10家左右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在所有乡镇和主要农业村建成农资连锁店,农资连锁经营市场占有率达到80%以上。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建设农资监管责任网

(三)职责分工。由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层级监督,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工作到位的农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委办”):牵头协调和督查农资市场整治活动。负责制定工作意见,组织督查活动,定期通报情况。

农业部门:负责农药、化肥、种子、饲料、兽药等农资产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监管。引导下属农资经营实体逐步从农业部门脱离,做到经营与推广、监管相分离。

工商部门:负责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实施农资商品准入制度,取缔无照生产经营行为;开展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测,依法发布检测结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农资市场日常监管和农资广告监管。

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依法发布检测结果;严格农资生产企业资质审查、颁证,依法取缔无证生产,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农资行为。

贸粮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协调和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培育、申报省、部级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制定农资连锁经营相关规范标准,牵头组织考核验收。

供销部门:发挥农资经营主渠道作用,抓好本系统农资连锁经营、质量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

三、大力整治农资市场秩序,净化农资市场环境

(四)清理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据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谁发证、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各级工商、农业、质量技监等部门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清理政企不分、乱挂靠的农资经营单位和无证照经营农资行为。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照)但经营条件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注销其证照;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吊销其证照。在清理整顿期间,工商部门暂停审批新的农资经营营业执照(经营规范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五)进一步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工商、农业、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农资产品质量监管,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重点推行“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和台帐,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落实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农资生产经营户的监管档案,并及时披露相关监督检查信息。

(六)严厉打击农资制假售假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配合,坚决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和禁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农药、禁用化学品的违法行为;继续抓好瘦肉精、毒鼠强等的监管工作,防止瘦肉精使用和毒鼠强危害的反弹。

四、逐步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农资质量水平

(七)建立农资质量例行检测制度,规范农资产品包装和广告。农业、工商、质量技监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开展农资质量监督抽验,及时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资质量监测预警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资产品包装、标识的检查,重点查处无标签、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标注内容与产品不符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农资领域违法违规广告行为的打击力度。

(八)加强农资行业诚信自律建设。由农业部门牵头,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息信用征集、评价、发布以及黑名单制度,推行农资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宣传扶持,对失信企业依法予以公示惩戒。充分发挥农资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规范。龙头企业要负责下属连锁门店商品质量问题的查处、纠正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建立农资市场群众监督网络。广泛公开12315、12316、12365等投诉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参照《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规定,对投诉举报农资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落实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参与对农资市场的监督,进一步完善其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农资群众监督网络。

(十)加强对农资使用的服务指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民购买和使用农资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积极组织乡镇农技员和各类协会、科技服务机构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加大农资科普宣传力度,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基层农民的技术服务、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节本增效,防止因使用不当造成农业生产事故或食品安全事故。

五、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建设农资现代流通网

(十一)支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资连锁经营网络建设的若干意见》,各地根据实际选择1?2家(市本级3?5家)经营规范、质量可靠、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企业作为龙头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布局,发展统一采购、配送、管理、价格、标识、核算和服务的直营连锁经营,发展统一配送的加盟连锁经营,建立农资商品配送中心、物流设施和配送网络。对于跨县域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同等享受各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供销社系统要充分盘活现有资产,建立具有统一采购、跨区域连锁配送功能的大型连锁经营网络。龙头企业的认定由市贸粮局会同农业、供销等部门负责,其规模要求在市内5个以上乡镇开设直营连锁门店,并在该区域开办20家以上村级连锁门店。龙头企业和连锁店的验收实施标准另行制订,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二)支持企业依法拓宽经营范围。鼓励龙头企业依法开展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饲料、兽药等经营服务。龙头企业及其下属连锁经营网点可以凭种子生产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开展种子经营。鼓励龙头企业利用资金、网络、物流设施等资源,开展农副产品收购业务,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助农增收。

(十三)简化证照办理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农资经营前置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清理,简化审批程序。龙头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门店,可持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免办工商登记核转手续;除国家规定的专营项目外,其他经营主体、个人可凭与龙头企业签订的《连锁加盟协议书》及龙头企业出具的愿意承担经营责任的承诺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开展农资经营。龙头企业下属配送中心和连锁直营、加盟门店经营与龙头企业相同范围、品种的农资商品,可由龙头企业统一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经营规模小、产品危险性较低、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要求建设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点,在龙头企业承诺承担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由安全评估机构在对龙头企业开展安全评价时,以检查表的形式对企业下属连锁经营网点的安全条件进行确认,并在统一办理许可证时,将附有检查确认表的安全评估报告提交安全监管部门。

(十四)实行统一纳税。龙头企业在市内跨县域经营的,凡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和管理、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财务报表和帐簿的直营门店,报经市国税局、地税局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纳税,所属区域间财政利益按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省内跨区域连锁经营统一核算企业税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预字〔2005〕28号)规定执行。

(十五)加强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农资产品配送率。支持农资连锁配送中心建设,龙头企业建设农资配送中心、仓储和直营门店等项目所需用地,由各地在省、市切块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按国家政策统筹安排。公安、交通、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为农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配送农资商品提供便利。普通收费公路中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站点可对龙头企业运送农资商品的配送车辆,凭龙头企业出具的运送证明,给予享受免费通行“绿色通道”的政策。

(十六)给予财政政策扶持。按照2007年?2010年期间省财政对市本级供销社农资配送中心建设的奖补政策,市财政给予适当的配套补助,配套资金按照工作进度分步到位;2008年?2010年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农资“三网”建设的奖励和补助(具体额度和奖补办法另行制订),各区财政应提供适当的配套补助;各级财政要鼓励、支持各地建立农资储备制度。

(十七)鼓励开展农业技术服务。农业部门要充分运用农技110信息服务中心、农民信箱等平台,协助龙头企业推广先进适用、质量好、安全性高的农资产品;要发挥责任农技员制度的作用,主动为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和服务。

(十八)享受用电优惠。龙头企业在乡镇、村开设的农资连锁经营门店,用电价格及服务按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农村门店用电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7〕174号)规定执行。

六、保障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顺利开展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供销社、农业局、贸粮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地、本部门整治建设方案,把整治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订相应扶持政策,加大对农资“三网”建设的扶持。各级农业、经贸、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供销、财政、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税务、国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合力推进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

(二十)统一行动步骤。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的各项目标计划用3年时间完成。第一阶段(2008年):清理整顿农资市场主体;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资现代流通网建设;建立农资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第二阶段(2009年):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工作;全面落实“二帐二票一卡一书”制度,建立农资监管档案和农资例行检测制度,成立农资连锁经营协会,开展诚信自律建设。第三阶段(2010年):提升农资连锁经营质量,提高商品统一配送率;完善农资市场准入体系、诚信建设体系、技术服务体系、质量监测体系,形成以农资“三网”建设为核心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十一)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农资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农民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宣传农资市场整治成效和建设进展情况,并对大要案件、典型事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十二)严格督查考核。从2008年起至2010年,市政府将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工作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由市食安委办牵头,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和农资“三网”建设检查考评,并不定期组织明查暗访,及时通报整治和建设情况。

(二十三)其它。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根据各自实际制订相应政策,加大对农资“三网”建设工程的扶持。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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