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衢政办发〔2008〕10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衢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07〕3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91号)的精神,指导开展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一)全面掌握全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
(四)提高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内容和种类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为提高普查效率,节约成本,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的范围是:(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包括: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金属制品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企业填报能力差。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2、农业源。
普查对象包括第一产业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主要针对粮食作物(包括谷物、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等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展开调查。
渔业污染源普查以池塘养殖、网箱养殖、围栏养殖、工厂(场)化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鱼、虾、贝、蟹规模化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开展调查。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状况。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和其它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用水量、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尾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弃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含使用放射源的医疗机构)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和省指导、地方调查与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规定程序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采取“先行试点,再全面普查”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试点阶段(2007年6月?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确定清查企业名单;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衢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根据国家对省普查工作的要求,市政府成立衢州市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
4、对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市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的决定发布普查结果。
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普查中,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居民)委员会、学校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三)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协作。
1、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的普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录入、分析、核实、上报、结果发布等和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市本级工业污染源和市西区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并协助各区域进行普查培训及指导,负责市普查办的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闻网站等媒体,进行污染源普查的社会宣传和动员;
3、市统计局指导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参与全市污染源普查总体方案及有关具体政策的制定,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成果开发工作;
4、市发改委和经委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同时市发改委参与普查相关经济与社会发展数据的核定,参与审核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普查重要指标的全市总量数据,配合做好工业集中区、服务业污染源普查;
5、市公安局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6、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普查经费预算,筹措普查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7、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放射性伴生矿基本信息,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普查工作;
8、市建设局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的普查;
9、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10、市卫生局配合做好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
11、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基本登记信息,并协助做好生活污染源的普查;
12、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产养殖业污染源的普查;
13、市电力局负责配合做好电力行业的污染源普查;
14、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做好学校的污染源普查;
15、市卫生局负责配合做好各类医疗机构的污染源普查;
16、市开发区负责市经济开发区(包括东港工业功能区所辖范围)、新新街道、东港街道内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17、市高新园区负责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巨化(厂区和生活区)及黄家街道内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18、市西区管委会协助市环保局做好西区范围内所有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市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四)培训
市、县(市、区)普查办负责对本辖区普查员和企业负责普查人员的培训,力争做到所有从事普查工作的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同时根据普查中发现的问题,还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开展专题培训。
(五)质量保证
1、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规定,确定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开展全市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2、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3、各级普查机构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市普查办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全市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办要按照省委宣传部、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第一次全省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54号)的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建立一支由社会各方面组成的普查员队伍。重点调查产业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各级政府均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各级普查办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市内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