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8]20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

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委[2007]13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市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累计少生125万人,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但是,新形势下人口发展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将先后迎来总人口、出生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四大高峰”;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部分干部的基本国策观念有所淡化,存在盲目乐观、麻痹松懈和畏难情绪;基层基础工作发展不平衡,公共管理服务能力、计生队伍力量、工作经费投入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难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坚定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

二、全面落实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目标和措施

“十一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决定》精神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主线,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一)坚持多措并举,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全市“十一五”期末人口总量控制在253.64万人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控制在11.78‰和5.35‰左右(市区5.08‰以下);总和生育率控制在1.5以下;五年出生总数控制在14.74万以内。

要加强社会宣传,建设生育文明。宣传、文化、教育、人口计生部门要通力协作,广泛开展人口国情、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和少生优生等文明生育观念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开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宣传版面和专栏节目。各级党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干部教育培训重要内容。教育系统要加强青少年人口国情、生殖健康教育。规划、建设部门要协同人口计生部门建设人口文化示范园区。各地要开展以婚育新风进万家、农家乐大篷车、百场电影进农村、农家书屋等为载体的人口生育文化活动,建立健全农村生育文化阵地,促进农村生育文明和乡风文明。

要规范生育秩序,严格依法行政。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生育管理,规范政务公开,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凭身份证、生育证开展围产期保健、待产接生等服务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格执行凭出生证、生育证登记户口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凭人口计生部门证明办理合法收养登记手续,对擅自收养或指定收养的,应协同人口计生部门严肃查处。人口计生、纪检监察、法院、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开展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带头日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公开曝光;是党员、干部的,一律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在各类评优评先中,对有违法生育的单位及个人,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要探索建立违法生育不良记录档案制度。

要推行知情选择,引导落实长效措施。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大力推行以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做好孕前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非政策性妊娠。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民主自治管理与服务,规范计划生育合同管理。

(二)开展优质服务,提高人口素质

全面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二次发展”。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加大投入,力争到2010年,全市县级计生指导站全部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每个县(市、区)建立2-3个规范化乡镇服务站;村村(社区)设立计生服务室,以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需求。

全面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积极开展青春期生殖健康教育、婚前和孕前保健工作。认真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加强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

全面开展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卫生、民政、人口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科学制定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规划及行动计划,重点推广包括宣传倡导、健康促进、婚育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筛查等内容的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大力倡导科学婚检,适时推行免费婚检和免费孕检,有效遏制全市新生儿缺陷发生率升高势头。积极引导婴幼儿早期教育,强化对独生子女社会行为的教育和培养。

(三)完善优惠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

全面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保障政策和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制度。城镇下岗、无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市、县财政列支。农村宅基地划分和村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各地各相关部门在制定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扶贫开发、改水改厕、新技术推广以及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政策时,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要给予优先优惠。

深入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保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对象领到奖励扶助金。规范运行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制度,加大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等困难家庭的救助力度。探索建立节育手术保险、长效节育措施的有奖制度。

(四)实施固本强基,夯实基层基础

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示范乡镇(街道)”和“计划生育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加强基层工作队伍、阵地、网络建设,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形成“网络健全、责任明确、管理规范、工作务实、服务满意”的基层工作新格局。

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基础薄弱乡镇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乡镇实行定期督查、定期通报制度;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化工程”,加快推进人口信息的综合开发利用。完善健全计生、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人口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加强统计规范化管理,确保人口统计基础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

(五)开展战略研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强人口发展区域性战略研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性数据和有关政策建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强化社区老龄服务功能,深入开展敬老爱老活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养老模式,逐步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之忧。

(六)加强协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

抓好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各级计生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并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在流动人口集中地、百名以上员工的企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协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计生协会要积极宣传计划生育国策和科普知识,广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抓好新家庭“少生快富”项目管理,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

三、加强综合治理,建立统筹解决重难点工作的管理服务体系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

(一)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人口计生、宣传、卫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公安、法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出生性别比综合治理各项职责和任务。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消除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凭证终止妊娠、B超管理等制度,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加强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机制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投入。进一步落实部门流动人口管理职责,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互通、管理互补、服务互动、责任互担、资源共享”的市内“一盘棋”管理服务体制。公安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协管员工作职责。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建筑企业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预防接种的登记备案工作。工商、交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外出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规范外出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管理。改革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考核机制,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

(三)统筹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要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依法及时征收社会抚养费。法院要加大执行力度,对情节恶劣、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公安、卫生、民政、建设、规划、税务、审计、工商、金融等部门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取证,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四、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策、调控和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领导与责任机制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中心组人口理论学习,听取一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汇报,召开一次党政领导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坚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每年定期进行重点督查和专题检查。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基层专题调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每年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解决2-3件实事,要将本地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情况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

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工作失职、渎职以及弄虚作假、虚报谎报计划生育工作成绩的地方和单位,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进一步落实单位负责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县、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属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督促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二)建立稳定增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市、县两级财政每年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到2010年,确保全市财政投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当地常住人口人均达到30元以上。切实落实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探索建立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养老保险制度。到“十一五”末,力争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最低年报酬标准达1500元以上。

(三)建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稳定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在农村综合改革和城乡区划调整中,单独设立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稳定。按照常住人口规模0.75名/万人的比例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确保每个乡镇至少有1名专职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和1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保持基层计生干部的稳定性,计生干部调整需征得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完善村级计生网底工程建设,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2000人口以上的大村原则上配备2名计划生育服务员,并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用人机制。500人口以上的行政村,要选配1名专职计生协会副会长,并落实一定的报酬。

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在评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类先进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生育工作岗位的人员;对政绩突出的计生干部要重点培养和优先提拔使用。按规定落实计生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乡镇分管领导、乡镇计生协会专职副会长,在任职期间与计生专干同等享受计生岗位津贴。切实落实村计生服务员报酬,经济困难村或空壳村计生服务员报酬,由县、乡财政补足或全额补贴。

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充实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配齐配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绩效考核,完善人员准入、选拔任用、引进培养、交流、退出机制,创造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中央《决定》和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措施。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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